河南一国企老总的生意经:挪用公款开公司,贱卖国有粮仓

刘立新、王天润、何京京/检察日报
2018-09-11 10:34

公权可以肆意私用?在河南省上蔡县洙湖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洙湖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汪新春看来,这是毫无疑问的。挪用公款开公司、借用公家资质搞经营、低买高卖侵吞国有资产……在担任国有控股公司一把手的几年里,他将一己私欲“寄生”在公权之下,利用职务之便搞利益输送,“损公家肥自家”,把以权谋私演绎到了极致。

近日,由上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汪新春挪用公款、贪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公开开庭审理。上蔡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尚淑丽与该院职务犯罪检察组两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法院当庭以被告人汪新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对汪新春退缴的挪用公款所产生的利息、贪污违法所得、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立门户,借他人之手挪用公款成立自家公司

洙湖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主要从事粮食购销储存、粮油贸易等经营活动。汪新春于2005年起开始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按说,以汪新春的身份地位,工资收入是相当不错的,但他私心膨胀,不安心“挣死工资”。于是,在2009年4月,他下决心在外面独自成立两家公司,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给自家捞些实实在在的好处。

办企业需要大量资金,但这难不倒汪新春。他早就打好了如意算盘——找一个“金主”给自己埋单。而被汪新春盯上的“金主”正是洙湖公司的大股东——上蔡县永丰粮油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2日,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因为工作关系,汪新春与永丰公司财务经理刘某(另案处理)关系甚密。经过一番磋商,刘某答应了汪新春的请求,同意从永丰公司的账户上挪出800万元,给汪新春用于公司注册验资。

就这样,2009年4月22日,汪新春拿着永丰公司的800万元,以其家人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上蔡县三星粮油公司和上蔡县鑫春粮油公司,从事粮食购销储存和粮油贸易。两家公司成立后不久,汪新春将800万元先后归还给了永丰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汪新春的亲属将挪用公款所产生的利息2.4万余元退缴至法院。

公诉人说法: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汪新春虽然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挪用公款,但他利用了永丰公司财务经理刘某的职务之便,从永丰公司挪用公款800万元供自己开办公司从事营利活动,系挪用公款犯意提起者及公款使用者,其行为应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分杯羹,不具备资质照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靠挪用公款成立两家粮油公司后,汪新春以权谋私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从洙湖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分一杯羹。

2010年和2016年,洙湖公司张寨库点收储托市粮。在鑫春粮油公司不具备收购托市粮资格的情况下,汪新春仍打着洙湖公司的旗号,为自家的鑫春粮油公司申报了收购托市粮业务,与洙湖公司共同收储2010年度和2016年度托市粮,鑫春粮油公司因此获取非法利益共计120万元。其中,洙湖公司先后拨付鑫春粮油公司托市粮收购、保管、出仓费用65.2万元,截至案发时尚有54.8万元未领取。

“你知道鑫春粮油公司不具备收购托市粮的资格吗?”“知道。”“既然知道,为什么还这样做?”“觉得不会出事,可以多赚些钱。”在法庭上,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汪新春直言不讳。

公诉人说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汪新春利用自己担任洙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用自己经营的不具备收购托市粮资格的鑫春粮油公司与洙湖公司合作收购托市粮,非法获取国家利益120万元,其行为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占粮仓,国有资产经一番周转被占为己有

自从成立自家公司后,汪新春便想方设法往自己口袋里捞钱,甚至连公家的粮仓也不放过。

2013年9月,汪新春在担任洙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将洙湖公司的21号、22号粮仓私自登记在了鑫春粮油公司名下。2014年9月,洙湖公司经汪新春提议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将21号、22号粮仓以原建仓价48万余元的价格彻底转让给鑫春粮油公司。而这48万余元汪新春也一分没掏,而是用之前以女儿名义放在洙湖公司的集资款38.4万元进行折抵,至于其余的近10万元建仓款,直至案发时也未支付给洙湖公司。

这还不够。吞下21号、22号粮仓后,汪新春又打起了永丰公司的主意。待时机成熟时,他以115万余元的价格,将这两座粮仓全部转让给了永丰公司。扣除已支付洙湖公司的38.4万元,汪新春倒手净赚77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亲属将这77万余元赃款退缴至法院。

公诉人说法:被告人汪新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所管理的洙湖公司21号、22号粮仓低价转给自家公司,再以高价转让给永丰公司,从中赚取差价,共侵吞国有资产77万余元。汪新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资产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庭审激辩,公诉人有理有据从容应对

2018年3月8日,汪新春被上蔡县监察委留置。5月23日,汪新春被上蔡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慎之又慎”,采访中,该案公诉人付四全几次提到这四个字。据付四全介绍,因该案是当地监察委成立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第一起案件,且涉案罪名较多,涉案金额巨大,其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系该院办理的首例此类犯罪,所以比起办理其他类型的案件,他们更加认真谨慎。案卷材料和证据看了又看,出庭方案改了又改,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反复论证。

庭审中,被告人汪新春对其挪用公款、贪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在检察机关指控其贪污犯罪时,其辩护人却认为,汪新春的行为应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而非贪污罪。

对此,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汪新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所管理的洙湖公司21号、22号粮仓低价卖给自己,再以高价转让给永丰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侵吞国有资产77万余元。汪新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资产非法占为己有,属个人侵吞国有资产行为,并非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辩护人无言以对,继而又辩称上蔡县百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选用的评估方法不科学,该估价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汪新春犯贪污罪数额的证据。汪新春犯贪污罪的数额应为15万余元,其中近10万元属犯罪未遂。

针对辩护人的这一论断,公诉人强调,上蔡县百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系有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合法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评估人具有合法的鉴定资格。该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确定涉案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15万余元,评估程序合法、估价结果客观真实。检察机关指控汪新春的贪污数额为77万余元,系扣除其之前已支付的38.4万元后的金额,并未将其所拖欠的近10万元建仓款纳入贪污数额中,因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庭审中,辩护人还辩称,鑫春粮油公司两次参与收储托市粮,既未利用汪新春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也不属于损害国有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经营,汪新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公诉人对此提出,汪新春身为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汪新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120万元,其中54.8万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际占为己有,属犯罪未遂,应以既遂部分65.2万元对应的法定刑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公诉人同时指出,汪新春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挪用的公款已及时归还,并积极协助退缴挪用公款所产生的利息、贪污违法所得、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宣判,公诉人意见全部被采纳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经过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因而全部予以确认。尤其是贪污犯罪,法院还特别指出,检察机关在指控汪新春贪污数额77万余元时,并未指控其所欠建仓款近10万元,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精细准确。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和当庭开展的法治教育,被告人汪新春痛哭悔过,不但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忏悔,还当庭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经合议,法院当庭作出本文开头的一审判决。

为更好地发挥此案的警示教育作用,此次庭审全程同步网络直播。上蔡县纪委监委组织该县各部门主要领导和粮食系统各单位一把手参加了旁听,上蔡县县直各单位干部职工通过网络直播观看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上蔡县监委在庭审现场对粮食系统各单位一把手开展了以案促改动员。该县杨集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张中山在观看了网络同步直播后,对这一形式给予充分肯定。

原标题:搞利益输送,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责任编辑:卫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