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控辩权因“捕诉合一”或存失衡,律师建议将阅卷权前移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实习生 刘岩
2018-09-05 08:05
来源:澎湃新闻

检察机关推动“捕诉合一”机制之后,是否将压缩刑事辩护空间,在9月1日由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刑辩十人论坛”上,多名学者、律师共同探讨“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多名律师认为,“捕诉合一”有利于推动检察专业化,但诉前控辩权或存失衡,建议应将阅卷权前移并强化辩护权。也有学者观察认为,“捕诉合一”实质是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提高了诉讼效率和质量,但应重视程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关于检察机关批捕权和公诉权由同一部门行使或由不同部门行使更为合理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都存在一定争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形势下,“捕诉合一”成为当前检察机关的现实选择。

所谓“捕诉合一”,即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破除了以往批捕与公诉分离的局面。

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始试点推进“捕诉合一”机制。截至目前,吉林、山西、湖南等地已经制定了“捕诉合一”意见并开始实施。今年8月,上海市检察院还率先公布了《上海市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规程(试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观察认为,捕诉合一的建立,实质上是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提高了诉讼效率,有利于检察业务专业化。

“捕诉合一涉及权力方式的改变,一定会对行使辩护权的律师带来影响。”在陈卫东看来,法律将批捕权和起诉权交给检察机关,没有限定他们该怎么去行使,无论合和分都是合法的,不涉及合法性的问题,无须对此进行质疑,“捕诉合一涉及到权力的优化配置问题,涉及到程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不能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不能挤压律师辩护的空间和时间。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认为,“捕诉合一”在推动检察专业化、提高办案的质量方面有积极意义。他坦言,现在法院和公安专业化程度比较高,如法院专门设有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公安也分为经侦、刑侦、缉毒等,现在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的专业化的色彩浓,专业要求很高。“检察官同时负责逮捕和起诉,对案件整体会非常了解,不像原来分属两个部门两个人,避免重复劳动。”许兰亭说。

一项试点实践数据也表明,“捕诉合一”改革带来了一些新变化。据《检察日报》报道,吉林省开展“捕诉合一”以来,吉林检察机关审前羁押率连续三年下降,分别为54.79%、51.58%和48.39%。

与此同时,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还介绍说,经过抽样评估测算,吉林省检察机关每起案件瑕疵问题从三年前的平均6.39个下降到了现在的2.77个,全省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办案时限平均分别缩短了12.3%和12.4%。

这也意味着,“捕诉合一”改革或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批捕率。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认为,“捕诉合一”以后,重大案件的逮捕率应当不会有什么改变,对一般的案件,不批捕的比例将会大大增加,“可捕可不捕的情况,检察官会大胆做出不批捕。”

“用起诉的标准来衡量批捕,一定会导致批捕率下降吗?不一定!”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对“批捕率下降”持保留意见。他解释到,批捕和公诉标准并不一定完全重合,只有证据标准是重合的。“捕诉合一”之后,批捕的标准很可能起到反作用,因为继续关押是最好的取证手段,“变量很多,还有待于观察,不能下结论。”

在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卫东看来,“捕诉合一”内在的逻辑是批准逮捕和起诉的标准在某种意义上趋同,“实际上把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给提前了,也就是说会更加强调这种检察机关实质审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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