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长期虐待家人获刑7个月:将女儿绑摩托车后拖行百米

“河池中院”微信公号
2018-08-31 19:41

2018年2月28日,一段视频在网络上流传,一个10岁孩子双腿被捆绑着架在摩托车尾部,身子、头部朝下倒挂在乡村碎石子路上拖行数百米,引起舆论广泛关注。8月30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韦某颖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情回顾

案发时间:2018年2月28日 。

案发地点: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雅龙乡。

案件起因:视频中的男子将一名小女孩的双脚实施捆绑,过程中还用鞭子不停抽打小女孩,小女孩大声哭喊,但男子非但不停手,甚至将小女孩绑在摩托车后架拖行百余米。导致小女孩背部、手部多处受伤。周边的亲戚劝阻该男子无效后,拿出手机拍摄男子打骂、拖行小女孩的恶劣行经过程,并将视频上传互联网引发舆情。看到该视频的网友立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实施抓捕。

开庭审理

此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立案后,于2018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表示:从2010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韦某颖长期对妻子韦某仙、儿子韦某宝(化名)及女儿韦小妹(化名)采用打骂、捆绑、体罚等方式进行虐待并致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韦某颖对此供认不讳。

法庭宣判

大化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颖在同家人韦某仙、韦某宝、韦某妹共同生活期间,自2010年以来,长期以殴打、捆绑、吊打等各种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使其在肉体上受到虐待、精神上受到摧残,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韦某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被害人的量刑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韦某颖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原题为《宣判 | 大化雅龙乡“虐童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施暴父亲获刑》)

    责任编辑:马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