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确定7个对监狱巡回检察院:撤回派驻人员,组成办案组

澎湃新闻记者 张家然
2018-08-26 15:19
来源:澎湃新闻

作为最高检确定的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省份之一,山东已经开始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日前,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山东省检察机关获悉,今年6月,山东省检察院确定开展为期一年的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将青岛、枣庄、日照、德州、菏泽市检察院和济南、济宁城郊检察院等作为首批试点检察院,对辖区内监狱全面实行巡回检察。

巡回检察人员对山东省监狱开展检察工作 大众网 图

据山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各试点检察院对辖区监狱不再派驻检察,在派驻监狱检察人员全部撤回后,调整充实和整合办案力量,组成巡回检察办案组,由员额检察官或院领导担任组长对监狱开展巡回检察。每个办案组有3-6人组成,采取不定期检察方式进行巡回检察。

巡回检察的频次及每次的时间,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原则上对每个监狱每季度巡回检察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保证巡回检察的工作质效。对同一监狱再次巡回检察时,原则上应更换不同的巡回检察办案组进行。

山东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王体功说,“巡回检察试点中,我们着力探索建立‘巡回检察+日常检察’为主,专项检察、省检察院巡回检察和跨域检察为补充的工作机制。其中,日常检察承担补充巡回检察之外的监狱检察工作,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罪犯死亡检察、监管事故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刑事执行职务行为监督等案件。”

王体功还表示,“最高检、省检察院巡回检察试点方案明确了对巡回检察人员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以责任倒逼公正司法、严格巡回检察监督”,根据该制度,巡回检察人员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巡回检察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其中,对不依法履行巡回检察职责,对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对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渎职的责任。

此外,对上轮巡回检察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监狱整改落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

今年5月28日,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将山东确定为试点省份之一。

    责任编辑:蒋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