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法院给申请执行人的一封信

2018-08-18 21:52
北京

尊敬的各位申请执行人:

您好!

经过仲裁机关或者法院的审理、裁判,您得到了期待已久的生效法律文书,里面载明了对方当事人应当在裁判生效后几日内支付您多少款项或是履行什么行为。
可现实并不如意,TA并没有如期履行。于是您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您便有了一个新的身份——申请执行人。
您带着对被执行人言而无信的气愤以及希望法院能够帮助实现胜诉权益的期待来到法院执行局。

看!就是这里:

但是,请等等!我们想对您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能会有两种结果:一是“执行到位”;二是“执行不能”。
“执行到位”是指您申请执行的内容得以实现,自然皆大欢喜;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执行人员穷尽办法,依然无法实现您的债权,则是“执行不能”。而这往往导致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官产生误会(如下图)。
我们理解您对“执行到位”的迫切期望,但案件胜诉并不等同于权利必然实现,执行工作也比想象中困难和复杂。
执行法官会审查案件、了解案情,结合实际,制定执行方案。然后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股权以及债券等信息,了解其财产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查控措施。同时,对于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我们也会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罚款、移送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力求通过各种办法来实现您的权益。
但是,执行并非万能,一个案件能否执结除了取决于法院执行力度的大小外,还取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多寡、被执行人配合程度等等,请您理解“执行难”和“执行不能”这两种情形的差别。
“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及时得到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有关人员和部门干预执行、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甚至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等情形,这些都是我们法院正在努力攻坚、解决的情况;而“执行不能”则是指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实现,但本质上属于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的范畴,需要由您承担。
现在您肯定在想“执行不能”是不是代表我的权益完全无法实现了呢?其实并不是!您仍可以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法院将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也可以提供法院尚未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予以核实后,会及时划扣相应款项以实现您的权益;还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发动社会力量帮助寻找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实践中就有不少原本未能执行的案件,通过执行悬赏以及申请执行人自己提供线索的方式得以“执行到位”的成功案例。
最后,希望每一位申请执行人和法院一同努力,积极主动、耐心理性,只要发现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论多久,我们都会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竭尽全力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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