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定:外聘法律顾问不得在名片上印“省政府法律顾问”

安徽网
2018-08-18 14:28

16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该《工作规则》从9月1日起施行,以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于外聘法律顾问,除了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也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省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根据《工作规则》,省政府要建立法律顾问组,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中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以及省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组成。其中,外聘法律顾问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在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中遴选,经发布遴选公告、确定考察人选、公示等程序,确定拟聘人选,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聘任并颁发聘书。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与省政府每届任期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外聘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此外,也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省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原标题为《安徽规定:“省政府法律顾问”不能印上名片》)

    责任编辑:钟煜豪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