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监督部是什么?权威解释在这里

2018-08-17 17:12
上海

近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各基层院都完成了内设机构调整,整合刑事诉讼监督职能设立了检察三部(刑事诉讼监督部)。

刑事诉讼监督部设立的背景为何?主要的工作有哪些?又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今天让我们走近检察三部,全面了解上海检察机关探索设置刑事诉讼监督部的基本情况。

01

提问

刑事诉讼监督部的设立背景?

回答

从检察机关职责定位的历史变化和工作发展状况来看,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偏重于充分行使办案过程中的制约权,重在强调落实办案中的监督,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足:

➤在深度上,一些监督工作受到办案期限、办案精力的限制,以及主要工作重心是推进办案的影响,使得相当一部分监督工作没能进一步深化拓展;

➤在广度上,监督工作主要局限在被动受理的案件上,对一些长期以来群众关注的热点、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因为研究不够、力量投入不足,同时案件不进入检察环节,也成为法律监督的空白点和难点,如群众反映较大的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拖不决的案件,公安侦查环节下行案件等;

➤在整合度上,由于刑事诉讼案件办理部门以办案组或独任形式办案,对除经手案件外的诉讼违法情况掌握有限,也缺乏专门整合诉讼违法线索的相应机制,不利于提升整体诉讼办案水平。为此,在本轮检察改革中,全面履行法律所赋予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权,健全刑事诉讼监督体系,成为改革的应有之义。

02

提问

设置刑事诉讼监督部的基本考虑和设置情况?

回答

上海检察机关自探索刑事诉讼监督改革以来,在市院党组的领导下,遵循监督便利性原则,以补强传统监督薄弱环节为定位,以健全刑事诉讼监督体系为宗旨,以提升监督能级为目标,在本次内设机构改革中设立检察三部(刑事诉讼监督部),力争构建全流程、立体化的刑事诉讼监督机制,提升监督实效。

去年7月以来,长宁、松江区院进行试点探索,取得较好效果,目前全市16家区院,已全部设立检察三部,负责刑事诉讼执行前阶段,与“捕诉合一”办案部门随案监督相区别、相衔接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等职能。部门内要求设置调查监督检察官办公室,负责依职权介入调查并提出监督意见,工作包含违法线索调查核实、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两法衔接”工作监督、诉讼违法行为人监督等内容。同时设独任检察官,主要负责同类刑事执法违法案件监督。

03

提问

在当前“捕诉合一”改革背景下,刑事诉讼监督部的作用如何进一步发挥?

回答

➤由刑事诉讼案件办理部门继续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的立案、侦查、审判的随案监督工作,将可能影响办案进程,或者要进一步行使调查核实权的监督事项,移送刑事诉讼监督部门进行案件化办理;将办案中发现的各类监督线索、已办理的诉讼监督案件,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移送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定期梳理分析,依法提出监督意见,以保障诉讼办案顺利进行,又有利于深化监督成效。

➤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划归刑事诉讼监督部,通过线上对接完善“两法衔接”系统,线下深化与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民生领域、社会治理领域和经济金融管理领域等重点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加强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监督力度。

➤开展“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对未进入检察诉讼环节或从检察诉讼环节退回的、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或应当决定撤销、终止侦查或者实际已停止侦查的案件开展跟踪监督,弥补传统监督空白,回应社会需求和关切,使检察监督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

04

提问

刑事诉讼监督部工作的主要内容?

回答

➤违法线索调查核实。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中的违法线索开展进一步调查,通过主动获取证据,核实是否存在诉讼违法情形,并开展后续监督。

➤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指在未进入检察诉讼环节或从检察诉讼环节退回的案件中,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或应当决定撤销、终止侦查或者实际已停止侦查的案件。对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的跟踪监督,是指相应案件的执法决定已作出、行为已实施或规定期限已超出后,检察机关进行的跟踪监督。

➤同类问题监督。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中的诉讼违法情形进行归集、梳理、分析,针对执法理念、机制建设、制度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等层面的典型性、倾向性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两法衔接”工作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的线索,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对移送线索及时立案侦查。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线上数据核查和线下工作对接发现监督线索,继而开展调查核实、提出监督意见等工作。

➤诉讼违法行为人监督。对刑事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严重诉讼违法及其他公职人员履行职务中的严重问题,移送相关材料,加强与监察委工作衔接,为监察委确定行为性质、落实监督提供支持;根据法律授权,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立案侦查。

05

提问

如何理解违法线索调查核实?

回答

刑事诉讼监督中的违法线索调查核实,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依据法定的监督职权,针对监督线索,依法查明相关事实的活动。

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的部门在诉讼活动中发现的侦查机关在刑事立案、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线索及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线索,由本部门随案开展监督,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移送检察三部监督。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窗口受理的立案监督(包括当立不立、不当立而立、立而不侦等情形)、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线索,涉及的案件为检察机关在办或已办刑事诉讼案件的,或控告的主要内容与检察机关在办或已办刑事诉讼案件紧密相关的,移送办理诉讼案件的部门监督;涉及的案件未进入过检察办案环节的,或控告的主要内容与检察机关在办或已办刑事诉讼案件无紧密关系的,移送检察三部监督。

06

提问

刑事诉讼监督部门调查核实违法线索后,作何处理?

回答

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认定不存在违法行为,根据线索来源,对需要作出反馈的,应当及时向侦查、审判机关说明情况。对造成不良影响的,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线索来源方。对于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当面回复,可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

➤认为存在违法行为,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书面要求侦查、审判机关补正或者书面作出说明。

➤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向侦查、审判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诉讼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刑事案件逮捕、起诉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附调查材料。

➤调查后发现诉讼违法行为人对严重违法负有责任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对控告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办案人员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可视情提出治安管理处罚等检察意见。

调查人员与控告人、举报人恶意串通,诬告陷害侦查、审判人员的,一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07

提问

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的具体类型?

回答

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主要包括:

➤监督公安机关刑事受案后作出不立案决定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决定是否立案的案件;

➤监督刑事立案后未经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而被撤销、终止侦查或转行政处理的案件;

➤跟踪监督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后不再移送审查起诉或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监督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期满未移送审查起诉等立而不侦、侦而不决案件;

➤监督其他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

检察三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依职权介入上述案件监督,对发现的诉讼违法线索开展调查核实,提出监督意见。

08

提问

刑事诉讼监督部的发展目标?

回答

刑事诉讼监督部门着力构建以调查核实为基础的诉讼违法案件办理机制、以跟踪监督和类案监督为主体的梯度监督工作体系和以刑事诉讼监督案件规范办理为核心的管理和信息化保障模式。通过在建立监督规范、提升监督准度、增强监督刚性、放大监督效果上下大力气,不断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并逐步探索推行法律监督公开宣告,重大、典型法律监督案例发布,重大类案监督向党委、人大报告备案等工作机制,形成保护公益、保障权利、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的强大合力。

➤通过激活调查核实权,深化对刑事诉讼违法的监督,不仅监督诉讼违法事实和行为,同时也加强对诉讼违法行为人的监督。

➤通过梳理法律监督类型,提出不同的监督解决方案,构建有梯度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形成有共同的价值目标、有纠有引、共同发力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格局。

➤通过制定各类诉讼监督案件办理规范和标准,落实“在监督中办案”,建立以案件办理为主线,以全面调查核实、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规范监督、工作全程留痕、案卷规范呈现为要求的监督案件管理体系,提升刑事诉讼监督的规范化水平,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强化检察官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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