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副关长出庭应诉 近100位行政机关代表受邀旁听

2018-08-16 18:34
上海

在第20个“8•16”依法治市日来临之际,今天(8月16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两起上海蒙明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不服上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及海关总署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上海高院副院长张斌担任本案审判长,上海海关、海关总署均派员出庭,上海海关副关长黄迂明出庭应诉。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相关市级机关、各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近100人受邀旁听了庭审。

▲图为庭审现场

“不予受理”决定被起诉

2014年4月14日,上诉人仓储公司在上海外高桥设立海关监管场所,正式取得了上海海关核发的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该登记证注明有效期至2017年4月14日。

2015年10月9日和12月15日,仓储公司先后两次向上海海关监管通关处提交《关于上海蒙明仓储有限公司变更监管场所经营面积的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要求将监管场所面积予以变更。因上诉人未提供《防火安全证书》、《专业计量证书》或《罐容表》等其他专业证书、场所建筑设计图、监管场所相关管理、账册制度等申请材料,上海海关要求仓储公司予以补正,但此后仓储公司未按要求予以补正。

2017年4月17日,上诉人再次向上海海关提出监管场所变更申请,并同时提出海关监管场所许可延期申请,申请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

同年4月25日,上海海关就两份申请分别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认为上诉人提出申请时已超过原许可的有效期,不符合申请条件。仓储公司不服,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7年9月20日,海关总署经审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海海关所作的被诉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仓储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海关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和海关总署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仓储公司的诉讼请求。仓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高院。

庭审中双方激辩

在今天的庭审中,仓储公司表示,自己早在2015年就已经提出经营面积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包含了注册登记证延期申请的意思,而且仓储公司一直与上海海关沟通延期申请事宜,并曾在2017年4月13日提出过延期申请。

仓储公司还认为,其对法律的具体规定并不了解,行政机关应当在沟通协商期间提示延期申请期限问题,但上海海关并未履行此提示义务。

上海海关辩称,按照法律规定,仓储公司若需延续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应在该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相关证据显示,仓储公司系2017年4月19日向上海海关提出延期申请,没有证据证明仓储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提交了申请,即使其主张的曾于4月13日提交申请的理由成立,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故被诉不予受理决定正确。

此外,上海海关提出,虽无明文规定海关有提示义务,但海关服务大厅里的电子显示屏等多处公告了有关延期申请等的注意事项,已经进行了相应提示。

海关总署称同意上海海关的答辩意见,认为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仓储公司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判决驳回其上诉。

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审理环节,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双方意见,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以案释法”促进依法行政

上海海关副关长出庭并出声,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一种尊重,对接下来的纠纷实质性解决也有积极作用。

上海市宝山区法制办副主任黄忠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本次庭审的亮点之一。

上海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刘楷对旁听庭审感触颇深,他说:

组织执法队伍成员来旁听庭审既能够提高我们的应诉能力,又能将旁听过程中的收获更好地应用到执法工作中,进一步规范执法。

据介绍,近年来,上海法院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化、常态化。其中,2017年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达1349件次,出庭案件数和出庭应诉率均较2016年有所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的能力和水平,上海法院还根据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相关意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共同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旁听庭审,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严剑漪、郭燕 图:李裔杰

责任编辑 |邱悦朱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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