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时有一事不能忘 有人付出了10万元代价!

2018-08-16 10:24
江苏

王某甲在小区遛狗时,遭遇同住小区的王某乙、程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突然窜出。王某甲在驱逐该犬过程中,反被撞伤。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狗伤人事件,依法判决王某乙、程某赔偿王某甲各项损失共计104759.37元。

王某甲退休后喜欢饲养宠物犬打发时间。不久前,王某甲饲养了一只雪纳瑞犬,个性活泼的雪纳瑞犬深得王某甲喜爱,带它到小区散步也逐渐成为王某甲每天的“必修课”。2018年3月的一天,王某甲仍像往常一样,带着雪纳瑞犬在自家住宅楼下散步。突然,一只未拴狗链的阿拉斯加犬窜至面前。生恐自家宠物受伤的王某甲赶忙上前驱赶阿拉斯加犬,结果反被撞倒在地。经鉴定,王某甲受伤致腰1椎体骨折,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现场监控视频

王某甲认为:小区遛狗不栓狗链,导致自己受伤,阿拉斯加犬的主人王某乙、程某肯定有过错。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甲将王某乙、程某起诉至连云区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乙、程某未按《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免疫,也未办理登记,属于违规饲养大型犬,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公众场所违规遛犬,导致王某甲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王某乙、程某赔偿王某甲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等共计104759.37元。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饲养宠物犬的市民也越来越多,但饲养宠物犬应当严格按照当地管理规定的要求饲养。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犬只送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疫苗,并领取《家犬免疫证》,同时应当到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养犬登记。平常遛狗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宠物犬伤人事件发生。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