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结果摊上事儿了……

2018-08-15 09:56
江苏

法律不是儿戏,藐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日,江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案件。

2016年9月5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无锡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江阴A公司、B工厂以及赵某、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该案被告的银行存款288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2016年11月15日,江阴法院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罚息计385500元,以及逾期利息。2016年11月17日,本院对A公司全部房产依法进行了现场查封。

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赵某在明知公司全部厂房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将公司房产出让并获取拆迁补偿、补助款605万元,同时私自将该款项予以处置。其中302.5万元转入公司账户用于偿还其本人及公司的银行贷款,其中242万元转入其连襟的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中60.5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土地租金、拆迁费用等。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赵某仅于2017年3月23日偿还了20万元借款本金。2017年4月5日、20日,被告人赵某作为该案被执行人分别因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5日,被告人赵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A公司的房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予以变卖,并将所得款项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冻结,一定要进行妥善的保管,即使要进行拆迁或者置换,也一定要到法院说明情况,拆迁或者置换所获得的款项也应当寄存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处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仅扰乱了司法秩序,更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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