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执行难” “执行不能” “终本执行”异同

2018-08-14 18:44
上海

“法官,我的案子已经申请执行两个月了,为什么还执行不到钱呀?”,执行法官难免会遇到这样的质问,此时的申请执行人很可能是遭遇了“执行不能”。

执行法官也有无奈的时候,当法院穷尽手段反复查找、仍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或是被执行人已经丧失了履行能力,致使法院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无法执行到位的时候,就是“执行不能”。

接下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三位执行法官通过“两个案例+三个问答+四个建议”,和您详细说道说道什么是“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应当如何防范“执行不能”的发生?

两个案例

何为执行不能?

2014年,原告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伤残。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予以赔偿。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费用合计69,893.73元。2016年3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银行存款、京东账户、阿里巴巴账户、社保账户等财产登记信息,均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后又将被执行人张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通知公安机关对张某布控,但是均无果。

在作出一系列努力却均无果之后,法官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案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何为“执行难”?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协议,由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提供租赁车辆。后因B公司未按约支付租赁费并返还车辆,原告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B公司支付车辆租赁费并返还涉案车辆。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车辆租赁费,并将车辆返还原告A公司。后,原告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及时查封了被执行人B公司的房产,并且冻结了被告B公司的银行账户,租赁费及违约金部分很快得到解决。

但是涉案车辆却早已被案外人开走,不知所踪,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都不能提供任何线索。如何在茫茫大上海寻找一辆车,成为本案最大的难点。

在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无果后,执行法官开辟执行新路径,向上海交警总队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上海交警总队在车辆年检、过户、事故处理及进出本市道口等环节协助查扣。终于,在一个深夜,涉案车辆在“上海-花桥”收费站被发现并被交警扣押,执行法官连夜赶去,并将涉案车辆带回,并返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

此案中明知涉案车辆存在,但寻找十分困难,就是执行难的一种。

三个问答

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和“执行难”是否一样?

“执行不能”是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或被执行人四处躲藏拒不到庭履行义务,导致法院执行困难。

简而言之,“执行不能”是因为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到位。而“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因种种原因,短期难以执行到位。

对“执行不能”案件,该如何处理?

对“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

裁定终结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2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完成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并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执行不能”。

3

司法救助

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还管吗?

对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很多申请执行人抗拒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笔录上签字,担心自己一旦签字之后,法院就再也不管他的案子了。小编明确告诉你,虽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了,但是你的案子法官依然会管。

但是,对于实体终结的案件,依法终结后,就不能再继续申请执行了。

四个建议

申请执行人能做些什么,以避免遭遇“执行不能”?为了最大程度实现自己的权益,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避免自己遭遇“执行不能”。

诉前及时做好“财产保全”

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利能够实现,建议债权人不要到了执行阶段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前和诉讼期间如果发现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建议尽快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自己胜诉后能顺利实现权利。

执行中积极辅助法官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并寻找被执行人下落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一定要第一时间向法官反映。

如果,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已下落不明,那么申请人更应当时刻留心被执行人经常出没的地方,协助法官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依然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动向

对于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也不用绝望。除了法院会每隔6个月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之外,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可执行的财产,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理性认识商业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充分认识自己商业行为的风险,理性看待法院执行。在许多商事案件中,原告胜诉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其本身也属于商业风险的范围。申请法院执行并不是进入了实现债权的“保险箱”,法院执行并非万能的。很多情形下,对于穷尽执行措施后仍然没有财产的案件,法官也非常无奈,也需要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理解。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张成双 叶灵 范鹤祥

责任编辑 | 邱悦 朱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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