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过桥时溺亡,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同伴与政府无责

张海瑞/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2018-08-14 11:01

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8月14日消息,近期,北京双胞胎姐妹青岛溺亡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儿童溺水事件的关注。每年夏天,儿童溺水事件的高发,常常会引发很多关于溺水后究竟应该由谁担责的讨论。

2017年,在重庆市丰都县也发生了一起留守儿童溺亡事故,溺亡儿童的父母将其同伴及父母、县水务局、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该案二审宣判,法院是如何认定该起案件的责任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渠溪河是位于重庆市丰都县某镇的一条河流,2012年以前过渠溪河只有一座石板铺成的百年历史的“罗家桥”,也是一座漫水桥,一旦下雨、涨水,河水就会漫过桥面,为过往群众安全考虑,县水务局、丰都县某镇政府在附近修建了新大桥,并在“罗家桥”两端附近树立有“过往行人注意安全 严禁下河洗澡”警示牌,且在村、校进行安全宣传。

2017年5月13日,留守儿童汪洁、周忠(事发时均未满10周岁)一同前往某村摘枇杷,途中需经过渠溪河。在返回途中,儿童周忠不顾同伴劝阻及警示牌提示坚持走漫水桥过河,不幸溺水身亡。汪洁因为害怕没有大喊,回家未告诉其他人,直至公安机关前来询问。周忠的父母将汪洁及其父母、县水务局、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汪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故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亦不能期待其放弃自身安危而下水对周忠施以援手,其事后行为亦符合儿童骤临巨变的心理特征,且汪洁与周忠亦并非相约从事有一定危险性的玩耍活动(如下河洗澡、攀高等),其择路回家并不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周忠父母请求汪洁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罗家桥已存在近百年之久,其所在地丰都县某镇政府、丰都县水务局并非修建人,且该镇政府、丰都县水务局亦在罗家桥两端树立部分警示牌提醒群众注意安全、珍惜生命等,已尽到一般警示义务,故周忠父母请求丰都县某镇政府、丰都县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周忠父母全部诉讼请求。

周忠父母不服,上诉至重庆三中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从一审提供的罗家桥照片看,虽然该桥确显残破,但如正常行走,并不影响通行,而且丰都县某镇政府在附近树立有警示牌,丰都县某镇政府、丰都县水务局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

在事故发生时,虽然汪洁因为害怕“没有大声喊”,但考虑到事发时其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遇到该突发事件时心理的恐惧、临场应变能力,不能对其过分苛求,而且其也喊过周忠快游过来,但却看到周忠沉到水里。虽然上诉人的丧子之痛让人同情,但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推断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看到同学落水的情况下,会故意不去叫喊施救,并故意隐瞒该事件。综上,重庆三中院二审驳回周忠父母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题为《留守儿童过桥时溺亡,同伴与政府为何被判无责?》)

    责任编辑:伍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