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拒不付前妻43万补偿款,厦门男子犯拒执罪被判刑一年

“厦门中院”微信公号
2018-08-13 21:55

离婚之后,前夫本应将房屋补偿款43万余元付给前妻,但是前夫卖掉共有房屋后,却用卖房款进行网上投资,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

近日,(厦门)集美法院一审审理了首起因离婚纠纷引发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审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

2004年,黄某与阿玲相识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生育一子。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一套房屋。2015年6月,阿玲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黄某离婚,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阿玲的诉讼请求。次年,阿玲再次向集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抚养婚生子,由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2016年10月,集美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阿玲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夫妻共有的房产归黄某所有,黄某应支付阿玲43万余元的房屋补偿款。该案判决生效后,黄某将共有房屋进行变卖,却未向阿玲支付房屋补偿款。

2017年3月,阿玲遂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集美法院以邮寄及公告方式多次向黄某发出执行通知,并通过电话告诫黄某拒不执行判决的法律后果,但黄某既不执行判决亦不到庭接受调查。由于黄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迟迟无法执行到位。

“房子已经卖掉了,钱款也已投资亏损完了,我现在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判决结果,等我以后赚到钱了再给她吧。”黄某因贪图高额收益将卖房所得钱款进行网络投资,并以投资失败为由拒不执行判决。鉴于黄某在明显有能力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性质恶劣,法院遂将黄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3月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有能力执行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在民事判决败诉后,有的被执行人立即将名下财产予以转移,其目的在于避免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系一种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无论被执行人是以何种理由转移财产,如该行为最终导致判决或裁定无法执行,将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黄某在明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将名下房产予以出售,且对法定义务视若无睹,将所得款项另作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该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所有的被执行人都应当诚信对待法院执行工作,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耍“小心机”,如主动采取规避执行的方式对抗、拖延执行,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最终得不偿失。 

(原题为《“离婚官司”咋变成了“刑事犯罪”?男子拒执获刑一年》)

    责任编辑:马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