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 | 上海长宁法院制定执行悬赏实施办法(附十问十答)

2018-08-10 18:00
上海

为拓宽法院执行工作中“查人找物”的调查渠道,规范执行悬赏相关工作,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制定了《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悬赏20条》)。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执行悬赏20条》已开始试行。

《执行悬赏20条》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据,内容涵盖了执行悬赏从申请到实施的全过程,包括执行悬赏的申请条件、悬赏的启动方法、悬赏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悬赏金的确定及领取条件等,并对执行悬赏保险的申请及实施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上海长宁法院在全市首创的执行悬赏保险制度。

《执行悬赏20条》

执行悬赏

申请条件

悬赏的启动方法

悬赏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悬赏金的确定及领取条件

……

《执行悬赏20条》不仅在操作上对执行悬赏作出明确规范,也为有意申请启用执行悬赏措施的当事人提供了相关依据。其中对领取悬赏金条件与举报人身份核查的相关规定,从制度层面对执行悬赏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提出了防范机制。

上海长宁法院执行局曾俊怡局长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上海长宁法院执行局将继续探索创新工作方式,不断丰富执行措施,努力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悬赏执行申请怎么写?

悬赏金多少怎么定?

接到举报线索后,执行法官怎么做?

……

执行悬赏20条

十问十答

01

执行悬赏啥意思?哪些案件可以申请执行悬赏?

 法 官  就是“老赖”和你玩“人财两空”的把戏,你可以请求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如果有“朝阳大妈”(举报人)提供“情报”帮助你要回钱款,你必须按事先说好的标准奖励“朝阳大妈”。

◆ 只有“终本案件”和法院认为可以的其他案件才可以申请;

◆ 如果你的执行案件“终本”了,法官会主动向你说明执行悬赏相关事宜。

第一条  执行悬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执行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的,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给予举报人悬赏金的执行措施。

第二条  下列案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悬赏:

(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取执行悬赏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执行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约谈中,应当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办法的相关内容以及执行悬赏公告措施的法律后果。

追问:

什么是终本案件?

 法 官  经过所有法定程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或被执行人依然下落不明,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

02

悬赏执行申请怎么写?申请之后可以撤回吗?

 法 官  

◆ 必须是书面的,申请形式详见条文。

◆ 申请可以撤回,但必须在悬赏公告发布前提出;发布后再提出,是否撤回法院说了算。

怎样申请?

怎样撤回?

第四条  悬赏执行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悬赏执行公告的发布方式、公告范围、具体请求、悬赏金标准及负担主体、领取悬赏金的条件、拟刊登悬赏公告媒体以及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等内容。

第八条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应当在悬赏执行公告发布前提出;悬赏执行公告发布后撤回的,须经执行法院准许。

03

收到当事人申请后,法院怎么做?

 法 官  

◆ 组成合议庭审查评议,5日内出结论,报执行局局长、分管院长审批;

◆ 10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决定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执行法官收到悬赏执行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评议,并在五日内作出评议结论,报执行局局长及分管院长审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经审查决定发布悬赏公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执行人。

04

悬赏公告在哪发布?是否收费?谁来负担?

 法 官  

◆ 不收费:全国法院统一的公告平台,执行法院的公告栏、互联网站、官方微信、微博;

◆ 收费:申请人选择的其他媒体平台,费用自负,在收到法院通知后7日内交纳,逾期视为撤回申请。

第六条  悬赏公告可以在执行法院的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张贴(仅限上海市内),也可以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执行法院互联网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上发布。以上方式不收取悬赏公告发布费用。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选择在其他媒体平台上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悬赏公告的发布费用应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收到悬赏执行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发布费用,逾期未交纳的,视为撤回悬赏执行申请。

05

悬赏公告包括哪些内容?

 法 官  详见条文

第九条 悬赏执行公告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可附被执行人照片。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企业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地等;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件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或应履行的行为等内容;

(三)悬赏执行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等;

(四)悬赏金的金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

(五)执行法院接受举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法。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执行法院视情况做出决定。

06

悬赏金谁来负担?标准怎么定?

 法 官  

◆ 悬赏金由申请人负担。

◆ 标准有两个:①以“举报财产处理额”为基数,不低于5%,不高于30%;②因举报“抓”到“老赖”的,每抓到1名“老赖”,奖励500元-1000元。

◆ 申请人必须言而有信,“朝阳大妈”不满意可以书面提出异议,法院应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条  悬赏金应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的比例最低应不低于举报财产处理额的5%,最高不超过举报财产处理额的30%。

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且据此为人民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500-1000/人的标准奖励举报人。

具体奖励金额、比例由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悬赏事项实现后如实给付所承诺的悬赏金。

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但特定物将交付执行或者存在悬赏保险等其他情形的,由申请执行人按照约定另行支付。

举报人对于悬赏金领取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执行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并及时反馈结果。

07

悬赏保险咋回事?

 法 官  详见条文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自愿选择购买执行悬赏保险的,或已购买执行悬赏保险的,应当在递交的申请书中说明并附录,由人民法院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选择采用执行悬赏保险的,应当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08

谁可以领取悬赏金?

 法 官  

◆ 当然是提供线索,并且最终执行到财产或者“抓”到“老赖”的“朝阳大妈”啦!

◆ 不过,也有例外哦!

第十三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且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际执行到位,或执行法院依据线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举报人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金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悬赏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或执行法院、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内的;

(二)举报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相关线索的;

(三)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

(四)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09

接到举报线索后,执行法官怎么做?

 法 官  

◆ 应当在3天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这中间,可能需要“朝阳大妈”配合执行法官做一些工作。

◆ 如果有多位“朝阳大妈”,赏金实行“先到先得”制。

◆ 如果多位“朝阳大妈”联名举报,那么赏金就“共享”啦!

第十四条  举报人提供执行线索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专门设置执行悬赏举报电话号码,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线索由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接收、登记、管理,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建立工作台帐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举报线索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十五条  悬赏执行公告发布后,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院的联系人应当对举报线索的时间实时进行登记,并通知举报人在确定时间内到执行法院进行询问核实,举报人在执行法院确定的时间内未到法院接受询问核查的,应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

举报人到达执行法院进行询问核实的,执行法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准确记录举报人身份信息、财产线索、报告时间等,并对提供财产线索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进行初步的甄别排查,对已由执行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告知举报人防止产生异议。

第十六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执行法院提供财产或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悬赏金由登记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

10

执行法官不可以做什么?

 法 官  法院的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是非常严格的,执行人员在执行悬赏工作中如有违纪,法院将坚决依照纪律和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执行法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获取悬赏金的,依照违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对于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身份等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策划:章伟聪 王雨堃 文:章伟聪 制图:冼小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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