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维稳收盘阶段价格:20日起实施3分钟收盘集合竞价

澎湃新闻记者 葛佳
2018-08-06 22:56
来源:澎湃新闻

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证所”)收盘交易机制改革终于靴子落地。

8月6日深夜,上证所连发5则通知,宣布自8月20日起,调整收盘交易机制,实施三分钟收盘集合竞价。此后,沪深交易所都将采用尾盘集合竞价制度。

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是股票交易中的两种竞价方式。

两者的区别是,连续竞价是对申报的每一笔买卖委托,都由电脑交易系统产生一个成交价,而集合竞价则是设置了一个时间段,在这段时间内,对所有接受的买卖申报委托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处理。

业内人士指出,从国内外长期经验来看,收盘集合竞价制度具有如下优势:一是收盘价格的确定反映了更多投资者的需求和意愿,使收盘价格更具有代表性;二是有利于避免价格的大幅波动,提高价格的连续性;三是增加了价格操纵的难度,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价格操纵的发生。

尾盘3分钟实施收盘集合竞价

具体来看,收盘交易机制的调整,涉及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及《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59号)共计五项规则文件的条款修订。

除《交易规则》之外,其他四项规则文件主要是做了配套修订。

本次交易机制调整最重要的一项内容便是明确了股票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可以申报,不可撤单。行情揭示同开盘集合竞价。

对于股票交易而言,调整后,每个交易日的交易阶段将包括: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即9:15至9:25),连续竞价阶段(即9:30至11:30、13:00至14:57),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即14:57至15:00),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上证所表示,此次收盘交易机制调整后,股票交易收盘价的产生方式调整为“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也就是,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系统将对已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成交价的确定原则同开盘集合竞价的成交价确定原则。

对于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股票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根据现行的上证所交易规则,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对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的连续竞价时间仍为9:30至11:30、13:00至15:00。

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涨跌超20%不再临停

6月1日,上证所曾就收盘交易调整相关规则修订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最终发布的配套修订规则中新增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中,最大的看点便是取消了新股上市首日的第二次临停规则。

根据监管规则,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上证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上证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当日14:57复牌,进入收盘集合竞价阶段。

此外,为简化价格控制方式,提高投资者申报效率,股票上市首日的价格申报范围调整如下:

1、对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2、连续竞价阶段、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144%为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的120%,64%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下限的80%)。

风险警示股票换手率超30%可临停

此外,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上证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为配合收盘集合竞价的实施,提高交易效率,对于停牌且当日复牌的证券,其复牌时间做如下调整:

1、如证券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分,则于当日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2、对于原先“盘中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的规定,调整证券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分,并于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对于股票的其他3类上市情形,即增发上市、暂停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在沪港通业务方面,明确了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沪股通每日额度用尽时的相关安排。当沪股通的每日额度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用尽后,港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沪股通买入申报且当日不再恢复,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下一步,上证所将就上述调整组织市场测试,保障收盘交易机制调整的顺利实施。

上证所投教解析九大热点问题:

1、此次收盘交易机制调整后,交易时间是如何安排的呢?

本次交易机制调整明确了股票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为每个交易日的14:57至15:00。

对于股票交易而言,调整后,每个交易日的交易阶段将包括: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即9:15至9:25),连续竞价阶段(即9:30至11:30、13:00至14:57),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即14:57至15:00),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提醒投资者注意:对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的连续竞价时间仍为9:30至11:30、13:00至15:00。

2、此次收盘交易机制调整是怎样影响收盘价产生方式的?

此次收盘交易机制调整后,股票交易收盘价的产生方式调整为“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也就是,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系统将对已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成交价的确定原则同开盘集合竞价的成交价确定原则。

对于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股票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此外,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的收盘价产生方式维持不变。

3、收盘交易机制调整后,投资者能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撤销申报吗?

和每个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中的后5分钟(9:20至9:25)相同,在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上证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投资者的撤销申报。

4、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即时行情包括哪些内容?

与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相同,收盘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5、投资者在开市期间未成交买卖申报,会有何种安排?

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

6、对于开市期间停牌并于当日复牌的证券,投资者能否在停牌期间继续申报?后续交易如何安排?

股票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基金、债券、债券回购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停牌期间,投资者不可以继续申报。

7、上证所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开市期间停牌且须于当日复牌的证券,其停复牌时间做了何种调整?

上证所对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中关于“盘中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的规定做了调整,将证券停牌时间调整至当日14:57分,并于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8、投资者参与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的,在申报价格方面应注意什么?

此次规则调整后,投资者参与上证所市场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时,在申报价格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是对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二是对于股票的其他3类上市情形:增发上市、暂停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9、如果沪股通交易的每日额度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用尽,投资者参与的申报是否会受到影响?

当沪股通的每日额度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用尽后,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沪股通买入申报且当日不再恢复,但投资者的卖出申报不受影响。

    责任编辑:孙扶
    校对:施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