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又曝“天价车位”,怎么才能打破开发商的垄断?

澎湃特约评论员 吴元中
2018-07-12 16:20
来源:澎湃新闻

7月10日,南昌市红谷滩联泰天悦楼盘首日向业主售卖地下车位,标准车位每个售价28万元,子母车位46万元。有业主打出了“反对开发商漫天要价,祈求政府干涉合理定价!”的横幅。(《江南都市报》7月12日)

据业主李先生介绍,他刚入住小区时,车位还没建好,7月9日才收到开发商通知,10日开始销售车位。其实,这种车位不与房屋一体销售,而是先出售房屋,等业主入住后再出售车位,甚至有开发商专门囤积车位只租不售,多年后才出售的做法,也是“天价车位”事件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比如,2015年南京建邺区星雨华府83.5万元的“天价车位”事件,2017年的杭州某楼盘销售的70万元“天价车位”事件……都是如此。 

之所以这种情况下容易造就“天价车位”,原因很简单:业主入住后,开发商就对车位出售形成垄断。因为业主没得选择,不可能为了停车向其他楼盘或到地方购买车位,通常只能任由开发商宰割,甚至被后者通过不当操纵,人为形成天价。 

所以,要解决广受诟病的“天价车位”现象,不妨从反向考虑:是否可以将房屋与车位一体化销售呢? 

在此情形下,顾客会通盘考虑,并有总体合适就购买、不合适就不购买的选择权,从而使车位与房屋一起进入市场,受市场价的调节,无形中会更趋向于公道、合理。

而更深层的原因在于,车位也应当是随房屋一起销售的。因为,车位虽然与商品房分开存在,但并不像普通商品那样具有独立性,而是作为商品房的附属物,是为了服务于商品房业主建造的。所以,车位在性质上更应该看作是商品房的从属物,而不是独立物。 

在法律制度上,尽管《物权法》、《商品房管理销售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关于车位定价以及如何销售方面的规定,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按照此法律精神,车位就应当同房屋一起销售,亦即实行“捆绑式销售”。

当然,这就难免引发另一方面的争议,即一些消费者认为这样做是强卖车位,有些地方在此顾虑下明确规定禁止“捆绑式销售”,但如此就违背车位的从物性质,理论上也会使开发商建了车位无处出售,对开发商不公不说,从长远和总体上看,更会使开发商形成垄断权,导致其任意哄抬车位价格,使绝大多数有车位需求的业主受害。何况,那些一时不需要车位的业主,并非永远不需要车位,让买的时候不买,想买的时候就可能买不到或者吃大亏。 

车位同商品房一样属于商品,应当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政府是不宜过多干预定价的。政府的职责只是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维护车位价格的市场化,使车位价格不受开发商垄断而由市场自由调节。这恰恰要求车位实行“捆绑式销售”,而非相反。 

从这个角度讲,还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完善《商品房管理销售办法》,明确规定车位须与商品房一体销售,不得滞后销售。同时,对于确实不想买车位的业主,也要能以更智慧的制度规定,平衡其与开发商的利益。

    责任编辑:甘琼芳
    校对:徐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