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院:11位执行不能案申请人领到保险金,全国唯一试行

法制日报
2018-07-07 09:04

自一对痛失爱女的老夫妇领取全国首笔司法援助保险金以来,宁波共有11件“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人顺利拿到司法援助保险金,理赔金额累计61.6万元。

这是《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的司法援助保险制度最新进展。

“另外还有13件符合申请条件的案件正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宁波中院执行局局长吕宇介绍说,司法援助保险为“执行不能”案件找到新出路,让申请执行人充分感受到司法温暖。

宁波中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全国唯一试行在部分“执行不能”案件中引入保险理赔机制的试点法院。

2017年12月26日,宁波中院与中国人寿财险宁波市分公司签订宁波市司法援助保险合同。这份全国首个司法援助保险项目,投保人是宁波中院,投保费由财政支付,受益人是部分刑事附带民事申请执行人。

具体而言,从今年1月起,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宁波中院穷尽执行手段,发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根据每案实际未执行到位金额分三档进行部分补偿,理赔后,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此外,保险公司还提供协助执行、心理辅导等延伸服务。

记者了解到,执行不能案件,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不能案件,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难题。以宁波为例,全市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金部分,有近90%不能执行到位,主要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吕宇告诉记者,对涉及民生的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有所作为,鉴于涉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是最困难的群体之一,最需要救济,宁波中院决定,先行对这类案件进行试点。

宁波中院与宁波市财政局、金融办、宁波保监局,借助宁波保险创新的有关政策,积极探索试行司法援助保险制度。

宁波中院执行局执行实施处副处长史强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有幸获得全国首笔司法援助保险金。

回忆起这起案件,史强唏嘘不已。“这对老夫妇年事已高,身体欠佳,女儿被害,不仅白发人送黑发人,还留下两岁大的外孙待抚养,他们的遭遇实在令人同情。”

史强介绍说,尽管法院判决被告人邵某犯故意杀人罪,赔偿老夫妇相关经济损失50万元,但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这对老夫妇也仅领到24万余元的赔偿款,剩余的20多万元则没有任何执行线索。

2018年1月10日,宁波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考虑到老夫妇生活困难,宁波中院作出为其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的决定。令人欣慰的是,借助宁波首创的司法援助保险机制。1月15日,老夫妇又从保险公司领到7.2万元保险金。

史强清晰地记得,被害人父亲从他手里接过保险金时老泪纵横的激动模样。“原本我们已不抱希望,真没有想到法院为我们申报了保险金,真是雪中送炭啊!我们无论如何要把身体养好,努力把外孙带大。太感谢你们了。”老人说。

“司法援助保险机制使国家救济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各项制度之间形成互补,让走投无路的申请执行人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史强说。

4月12日,与老夫妇遭遇类似的张某,也领到一笔5.2万元的司法援助保险金。

张某的儿子被韩某杀害,韩某被宁波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法院另行判决韩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万元,但尽管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张某仅领取到韩某亲属代为赔偿的2.6万元,剩余17.4万元无法获得赔偿。

宁波中院执行员了解到,张某长年患病,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告诉他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和司法援助保险理赔。

在执行员的协助下,张某获批司法救助资金4万元,还领到保险公司发放的司法援助保险金5.2万元,解了燃眉之急。

“司法援助保险属于普惠制托底型经济补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吕宇说,这是宁波将保险功能作用于司法领域的一次全新制度安排,为完善现有司法救助体系提供了全新途径。宁波将在试点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争取今年年底前在全市法院铺开司法援助保险制度。

 (原标题为《浙江宁波中院11位执行不能案申请人领到保险金》)

    责任编辑:王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