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雨花区检察院实行捕诉合一:同一案件批捕起诉由一人负责

阮占江 郑涛/法制日报
2018-07-06 09:22

2017年4月1日起,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在湖南率先推动内设机构精减整合,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改革,在充分发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职能作用,保障办案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全力提升监督质量和办案效率,成为湖南首个“捕诉合一”的基层试验田。

“以前办理一起审查起诉案件平均需58天时间,现在只需不到29天,办案效率提高了一倍,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近日,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贤兴告诉前来探访的《法制日报》记者,该院充分利用“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优势,大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构符合我国基层社会治安状况的逮捕价值观,充分发挥逮捕的惩罚威慑和教育转化等多重价值功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起因

捕诉分离捆住了手脚

“雨花区经济十分活跃,交通便利,为人流物流集散地,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多发,但员额检察官仅25人,案多人少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公诉检察官人均承办案件在150件以上。”马贤兴告诉记者,由于历史原因,雨花区检察院的政法编制并不多。在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就写进了马贤兴的工作日程表。

“在当前,‘捕诉合一’的社会环境条件已与捕诉分开之时大有不同。”马贤兴认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当前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办案责任制改革,改变了过去“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检察长”的审批办案模式,赋予了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权,并推行承办人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案件责任追究得到有效落实,初步建立了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

与此同时,随着首批员额检察官的遴选完成,具备办案资格的检察官队伍和素质得到很大提高,这已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办案质量。

“在法治还不太健全的年代,实行捕诉分离能够互相监督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错案冤案。现阶段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和法律素养都有大幅提高,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已转隶监察委,捕诉分离不仅其牵制意义不大,还捆住了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的手脚,浪费了司法资源。”雨花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吴正文解释说。

马贤兴先后在宁乡县法院和天心区法院担任过院长,2016年7月来到雨花区检察院后,有着丰富基层司法实践经验的他感受到了捕诉分离的不足之处。为此,他在推动员额制改革、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同时,大胆在湖南首个基层检察院中提出“捕诉合一”的改革理念,将原来的13个内设机构精简重组为6个机构,撤销了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分设刑事检察一、二、三局,其中刑事检察一局和二局以罪名来分工,同一案件的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都由一名检察官负责,刑事三局则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未成年人检察和立案、执行监督业务。

为充分发挥“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优势,马贤兴还要求,“捕诉合一”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构符合我国基层社会治安状况的逮捕价值观,充分发挥逮捕的惩罚威慑和教育转化等多重价值功能。

2017年4月1日起,雨花区检察院正式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

实践

“捕诉合一”释放更大能量

2017年5月9日,被害人黄某某经过长沙市郊一平房时,犯罪嫌疑人王某飞将其叫入房内进行按摩。79岁高龄的黄某某猝死在房中。事后王某飞因紧张害怕没有报警,伙同其姐夫高某军将黄某某尸体转移至200多公里安化县一偏僻山岭,抛弃于一土坑,用砂石树枝予以简单掩埋。被害人黄某某失踪多日后,公安机关通过调阅海量监控视频发现被害人黄某某是在进入犯罪嫌疑人王某飞的按摩店后“失踪”。一周后,犯罪嫌疑人王某飞等人听闻公安机关已对此案进行调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7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飞侮辱尸体案移送至我院审查逮捕。当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将黄某某尸体进行转移藏匿掩埋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案件承办检察官蒋超告诉记者,本案犯罪嫌疑人侮辱尸体的方法比较特别,但将死者尸体转移藏匿抛弃于200多公里的荒山野岭,性质十分恶劣,公安机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才得以破案,同时认为王某飞等人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严重伤害了死者家属的感情。

“该案处理稍有不当,就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不利于社会稳定。”员额检察官李小乔说。

最后,着眼于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蒋超决定对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飞批准逮捕。此时必须先以“严”的手段,及时作出逮捕决定,对涉嫌犯罪行为予以惩罚,形成威慑。

在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飞批准逮捕后,王某飞等3名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死者的尊严和死者家属的感情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认罪悔罪,积极筹款,主动联系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23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随后,蒋超和李小乔在对该案审查起诉时,考虑到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已经消除。此时,就应该落实“宽”的政策,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飞等3人提出不起诉的处理意见。雨花区检察院认为,当时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是正确而必要的,批捕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得以化解。此时再作出不起诉决定,更体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此,马贤兴认为,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改革,确立全面辩证动态认识论,克服简单“不捕不诉”和逮捕后必须判重刑的刑事理念,重新赋予逮捕惩罚威慑和教育转化功能,通过对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两抢一盗”和“黄赌毒黑拐骗”等多发的、严重侵害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嫌疑人果断予以逮捕,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修复被其损害的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又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大胆地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或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以短期逮捕来减少重刑的适用和长期羁押,减轻监狱压力,降低国家管理成本,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

据统计,一年来,雨花区检察院刑事检察一局、二局共对29名和11名批准逮捕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修复社会关系的犯罪嫌疑人分别予以取保候审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成效

办案质效监督质量双提升

“‘捕诉合一’办案机制不仅保障了办案质量,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合法权利,还有效提升了监督质量和办案效率,充分利用了司法资源,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马贤兴认为,“捕诉合一”带来的不仅是办案质效的明显提升,更为重要的是,检察官自觉摆脱了某些片面司法理念的羁绊,让检察官办案服从法律和法律精神,回归司法规律,从根本上纠正了把简单“不捕不诉”作为对侦查监督的主要方式,有效克服“不捕不诉”这种消极监督带来的对侦查懈怠的纵许和惩罚犯罪的弱化,以对侦查的积极监督方式,确保了刑事司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平衡。

“雨花区检察院‘捕诉合一’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更好地从捕前、捕中、捕后全面履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充分整合了司法资源,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更是提升了司法质量;也是解决当前案多人少的有效途径。”长沙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颜楗说。

“‘一页历史胜过万卷理论’。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的‘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探索正朝着‘一页历史’的方向努力。与此同时,讨论‘捕诉分离、捕诉合一’的万卷理论正在紧锣密鼓地书写中。‘捕诉合一’这一页历史将怎样书写,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将用可贵的实践来证明。”刑法学博士、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王飞跃这样认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诉讼制度和检察制度有很大区别,我们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但不能生搬硬套。”雨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认为,捕、诉是分还是合,要从中国基层司法实践出发,而非法学上的理论自恰。

记者了解到,对于“捕诉合一”改革,目前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还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对于“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探索也面临着考核机制、上下衔接等诸多困难。

“只有理顺了上下关系,雨花区检察院‘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改革才能充分发挥优势,体现效果,才能在创新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员额检察官常欣彧说。

“从目前看来,‘捕诉合一’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法治建设需求的时代选择。”对“捕诉合一”今后的改革道路,马贤兴充满了信心。

(原题为《同一案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由一名检察官负责 记者探访湖南首个捕诉合一基层试验田》)

    责任编辑:朱远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