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直播养猴牵出买卖猕猴大案:35人被抓,解救猕猴16只
央视新闻微信公号7月4日消息,当下,网络直播平台发展迅猛,有的人为了吸引眼球,快速出名,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前段时间,来自江苏扬州的小潘成为了新晋网红,她的网络直播吸引大量粉丝围观,甚至把警察都给吸引来了,还由此牵出了一起大案。
网络直播猕猴走红 却涉嫌违法
今年二十多岁的小潘,从去年七月开始在网上直播养猴,并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多条养猴视频。视频中,小猴子穿着各式各样的小衣服,时而上蹿下跳,十分顽皮可爱。许多网友都留言表示,小猴子太可爱了,也想养一只,有的网友还询问如何才能购买到小猴子。
可让小潘万万没想到的是,博取了众多的关注和羡慕才没多久,警察却找上了门。小潘说,根本没想到养猴还会惊动警察。自己平时喜欢很小动物,再加上看到有的直播平台上有人这么做,才动了养猴的心思。原来,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小潘所养的这只猴子属于猕猴,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看到女网友直播养猴,联系购买
法律明确规定私自买卖国家保护动物是违法行为,那么小潘所养的猕猴是从哪里买的呢?她有合法收购猕猴的资质吗?
小潘说,她并未取得收购、饲养猕猴的资质,只是2017年6月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有个网名叫晓豆豆的女网友直播养猴,一下就被视频中的小猴子深深吸引了。
在表达了自己也想养一只后,这个叫晓豆豆的女网友表示可以帮助小潘买到猴子,费用是一只一万一千元。于是小潘将钱汇了过去,并去江苏徐州长途汽车站,把猴子接来饲养。
虽然期间有网友给小潘留言,告诉她这不是一般的小猴,而是猕猴,私自饲养是犯法行为,应该送到动物园,但小潘舍不得把猕猴送走,就抱着侥幸心理一直饲养,直到被民警抓获。追踪猕猴来源,警方查找非法贩卖源头
猕猴的卖家究竟身在何处?小潘是不是唯一的买家?这其中会不会藏着一个专门倒买倒卖猕猴的非法交易链呢?
根据小潘提供的信息,民警在快手短视频平台上关注了卖猴人晓豆豆的帐号,发现实际操作这个账号的是一位网名晓豆豆的年轻女性,和她的男朋友。江苏扬州市宝应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民警 刘鹏:他们换了很多号,一直在直播猕猴。下边有很多网友留言,表达了购买的欲望。而且她在她的主页上边,也清晰地写了,加微,就是加她的微信,请详细地去谈购买猕猴的事情。
民警认为,网民晓豆豆和她的男友存在着公然贩卖猕猴的重大嫌疑。经过调查,民警确认网民晓豆豆姓马,她的男友姓李,均居住在河北石家庄。随即,民警赶赴石家庄,对他们实施抓捕。
落网后,犯罪嫌疑人马某、李某交代,起初他们都是看到有网友直播养猴,觉得可爱,又想博取关注,这才动了买猴的念头。之后经人介绍,他们通过一个宠物QQ群,在河南以8千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小猕猴,并通过“快手”“火山”等网络平台直播养猴。直播期间,马某和李某不仅获得了众多网友的点赞,还有不少网友询问如何购买,这让他们看到了“财路”,决定当个中间商,从中赚取差价。两名嫌疑人半年买卖16只猕猴
仅仅半年时间,犯罪嫌疑人马某和李某一共购买猕猴16只,除警方现场查获的两只,和已经被他们送给网友的一只外,其他13只猕猴均被卖给了小潘等15名涉案买家,分布在江苏、内蒙古、山东、四川等7个省。
在查明马某、李某是“中间商”的角色后,2018年2月,警方循线追踪抓获了河南新野经营猕猴养殖场的犯罪嫌疑人鲍某。
2017年6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鲍某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共卖出猕猴36只。他们都是把猕猴放在笼子里,丢两个苹果,有时候丢一杯水或奶便放置不管。托运过程中空气气温不适,到饲主手中的饲养不善,都会造成小猕猴的死亡。
35人被抓 16只猕猴被解救 20只死亡
江苏扬州宝应警方先后奔赴十个省市,累计抓获中间商、卖家及涉案买家35人,解救猕猴16只,而其余20只猕猴已在嫌疑人饲养过程中死亡。
警方将解救的16只猕猴送到了扬州市茱萸湾动物园内的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徐兽医介绍,这16只猕猴刚送过来时只有三四个月大,有的猕猴还出现了不合群的情况。猕猴作为群居动物,并不适合私人饲养,这会对它们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伤害,而且猕猴身上的寄生虫对人也存在一定危害。目前,犯罪嫌疑人鲍某擅自贩卖猕猴,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江苏扬州宝应检察机关依法对鲍某批准逮捕;马某、李某被另行立案追究责任;小潘等32名涉案买家均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原题为《直播养猴牵出大案 这些“网红”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