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列禁烟第一案判列车取消吸烟区拆除烟具,法院:权利有边界

澎湃新闻记者 温潇潇
2018-06-25 18:06
来源:澎湃新闻

原告律师提供的部分判决书

“公共场所禁烟第一案”近日一审宣判,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哈局公司”)取消K1301次列车的吸烟区标识及烟具。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5日从原告律师处获得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首先被告已将原告准时安全送达目的地,完成主合同义务。

然而,判决书指出,中铁哈局公司在列车上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仍违反了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默许吸烟将导致车内环境质量降低,影响乘车环境。

法院认为,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已要求要求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此外,中铁哈局公司张贴在车内的安全须知已明确记载“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表明该次列车没有指定吸烟区域,是全车(包括车厢连接处)禁烟的。

对于中铁哈局引用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等条例作为列车内设置吸烟区合法性的依据,法院认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此外,判决书显示,尽管本案不属于公益诉讼,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本案中属于包含关系,中铁哈局公司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原告的出行环境甚至身体健康,还会对以后所有乘坐该车次列车的乘客产生不利影响。考虑到上述原因,法院判定中铁哈局取消该车次列车所有吸烟区,并拆除烟具。

考虑到拆除烟具的经济成本和可能对车厢本身设施造成损坏,法院允许被告采取变通的措施,如采取对烟具遮挡、封堵、张贴封条等方式。

“吸烟是吸烟者的自由和权利,但自由和权利不是绝对的,不是没有边界的。相对于室外公共场所,列车是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判决书写道。

法院认为,当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考虑权利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阶,本案中,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司法裁判需要通过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限制来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此外,被抑制的权益可以考虑从替代性渠道获取,虽然被告已经通过张贴安全须知等方式推行了一些控烟措施,法院希望被告能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让公众能在更优质的环境中出行。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6月9日,准大一新生李妍(化名)乘坐中铁哈局公司运营的K1301次列车从北京出发去天津,购买了票价为102.5元的空调软卧。乘坐期间,李妍发现车内有列车员、乘客吸烟,车厢连接处亦设有吸烟处,并配有烟缸等烟具。同时,车厢内还贴有禁止吸烟的“安全须知”。

李妍随后起诉了中铁哈局公司,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赔偿购票款102.5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并赔礼道歉;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K1301次列车内吸烟。

除了取消车内吸烟区、拆除烟,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余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