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江豚第一案宣判: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两人获缓刑

李夏/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2018-06-22 13:15

男子鞠某花100元通过鱼贩购买4条江豚,又转手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海鲜商行老板都某。都某在出售江豚时被北京市农业局渔政执法部门查获。随后,检方以都某、鞠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据悉,这是国内第一起买卖江豚的刑事案件。今日,该案在北京市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都某、鞠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交易4只江豚,并通过运输公司运送至都某经营的海产品商行。都某又在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未批准的情况下,欲转售售,所幸被北京市农业局渔政执法部门及时查获。

经鉴定,涉案物种为窄脊江豚东亚亚种,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鲸目的其它鲸类,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检方认为,都某应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责,鞠某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责。

由于都某实施非法出售的行为属犯罪未遂,且到案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故检方建议判处二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缓刑。

庭上,都某和鞠某均表示认罪。

都某称,江豚在他老家称之为“海珠”,从事水产行业十多年的他,知道江豚是不能出售野生动物。而江某则称,当天鞠某说手里有四条“海珠”,于是他花150元买回来,但一直没卖出去。

鞠某则称,他是花100元从二道鱼贩子手里买到的这些江豚,有一个称三姐的负责运货,从山东运到北京。

法院经审理认为,都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鞠某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扣押物品予以没收。

(原题为《买卖江豚第一案今宣判:两人获缓刑》)

    责任编辑:顾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