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涉环保行政案件,一审败诉二审时行政机关负责人须出庭

武新邦/最高人民法院
2018-06-21 21:20

日前,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在涉环保行政诉讼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和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涉环保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环保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通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环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律师出庭。

《通知》强调,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在庭审结束后一周内约谈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拒不接受约谈或不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党委政法委报告情况,并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党委政法委接到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协调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安徽省委政法委和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深入推进环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依法审理好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对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推进生态环保法治建设,提升社会公众绿色环保意识,构建多元共治环境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原标题为:《安徽:推进涉环保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责任编辑:宋蒋萱
    校对:徐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