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新规7月1日起施行 部分企业须设“安全总监”

2018-06-20 10:08
广东

对于一个企业或者单位来说,

如果没有安全,

其他的都是零。

面对遍布全市的众多生产经营单位,

如不严格要求和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仅靠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日常监督检查是不现实的。

如何能够做得更好?

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呢?

现在,约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的“尚方宝剑”来了——这就是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图为深圳市法制办相关网页截图,《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在深圳市法制办网页上可以查到。)

深圳这次对安全生产责任的“亮剑”到底有多厉害?

现在就来划重点:

《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以及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等六大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并分别设立专章予以规定。

《规定》还将“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和储存单位、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纳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监管,这意味着深圳全市数千家相关企业将纳入监管。

将锂电池等生产经营单位纳入监管的原因是,目前全市有数千家企业从事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和锂电池生产加工储存,这三个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较高,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点领域。

《规定》还要求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总监一职,从而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

     【解读《规定》】

Q

哪些作业属于危险作业?危险作业如何保障安全?A

《规定》提高了对危险作业的管理要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除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以外,还应当编制作业方案,确认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等,确保作业安全。

此外,《规定》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或者危险场所动火、临时用电、涂装、危险品装卸、有限空间、高处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时,也按照危险作业的规定执行。

Q

怎样规范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A

深圳市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数量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各类工业园的数量已达2000多个,在园区和楼宇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更是不计其数,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繁重。绝大部分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的管理服务机构作为物业出租方,仅负责将园区、楼宇物业出租,未能切实地承担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必要强调其对服务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发挥其作用。

因此,《规定》要求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配备专职人员对其服务区域内的重点区域、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对设施设备故障等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Q

为什么要设置安全总监?A

为解决一定规模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较大规模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规定》在《安全生产法》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框架下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

一是规定在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二是要求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相关工作经历和资质;

三是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安全总监高于其他分管负责人待遇;

四是对安全总监的培训时间要求做出具体规定。安全总监在山东、江苏、湖南、北京等地已有所尝试。

设置安全总监,在生产经营单位高级经营管理层落实一名精通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总监,专职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全面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能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的要求。

Q

《规定》怎样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A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为落实省16号文的要求,强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性,《规定》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

一是明确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的标准,规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并要求内部公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政府部门;

三是细化《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的规定;

四是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待遇,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

Q

《规定》怎样规范培训学时和安全考核要求?A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的规章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培训学时的要求。

《规定》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对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上岗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每年再培训时间,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培训时间、每年再培训时间,都作出了规定。并对高危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1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出了考核要求,规定上述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需要指出的是,安全考核不得收费。

Q

《规定》如何规定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危险源监管?A

实施有效的风险辩识评估与分级管控,可实现对事故的预防和生产作业的全过程控制。生产经营单位通过风险辨识和分析,确定风险等级,按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管控层级。对风险实施分级管控可以更有效率地分配资源,集中资源治理较高风险,降低安全生产隐患。

为此,《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辨识和分析风险,确定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同时,为加强对全市重大危险源的重点监管,《规定》还规定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以实现对全市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测监控。

内容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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