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绿水青山,因这抹“检察蓝”更美丽……

2018-06-21 10:07
福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永春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服务生态环境建设,不断完善生态保护机制,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网络,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打击犯罪有力度

认真履行立案监督、审查逮捕、起诉等职责,依法严惩破坏环境、危害生态的各类刑事犯罪。2016年以来,共办理批捕起诉案件23件31人,有力的打击了破坏资源犯罪。

服务大局勇担当

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桃溪流域治理,在河长办设立检察官工作室,加强履职监督,2017年以来共督促有关部门清除河边违规种植823平米,关闭拆除河道沿岸禁养区的生猪养殖场(户)150家。

建章立制有保障

建立完善补植复绿机制,自制度施行以来,复植面积830.5亩,植树138694株;建立“三江”水源的跨区域生态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域水生态保护检察协作,打造生态资源长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犯罪嫌疑人

虽然你们这么厉害,但我仍然发现一个可以逃避生态修复的方法,那就是判决前我慢慢履行生态修复,待到判处缓刑后,我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看你能把我怎么着,嘿嘿嘿……

检察官

机智的检察官怎么会察觉不到这样的漏洞,早就为你织好了天罗地网。

为加强相关业务部门在生态修复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打通生态修复机制“落地执行”的最后一公里,永春检察再发力,联合公安、法院、司法、林业、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将生态修复情况纳入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考核的工作办法(试行)》,将生态修复内容纳入社区矫正考评机制,对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教育、警告、甚至撤销缓刑的处罚,大大加强了生态修复的司法保护力度。

生态修复最新利器——书面警告、撤销缓刑

“书面警告”: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不履行生态修复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生态修复令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教育,对于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给予书面警告,并将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

“撤销缓刑”: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涉生态修复的缓刑犯,具有拒不履行生态修复令、受到多次警告、再次实施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等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数”说新机制

1个核心目的

将生态修复情况纳入社区矫正监管范围,督促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

2种考核相结合

对涉生态修复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生态修复情况作为社区服务的一种,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纳入社区矫正进行考核奖惩。

3种业务相衔接

实现公检法的生态司法办案活动、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监管活动、生态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衔接配合。

4种撤销缓刑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涉生态修复的缓刑犯,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有关部门发出生态修复令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的;

(二)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三)再次实施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一阶段,永春检察院将督促司法行政机构将生态修复情况纳入社区矫正考评,并联合公安、法院、司法、林业、国土、环保、水利等业务部门,对生态修复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督促涉生态修复社区矫正人员履行修复义务,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编辑:高奇 方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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