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身亡者家属向被救者索赔百万,终审获判补偿25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 葛熔金 通讯员 徐如霞
2018-06-19 12:31
来源:澎湃新闻

见义勇为施救落海者但没有成功,自己也不幸身亡,事后,家属将由事发现场他人救起的落海者诉至法院,索赔百万余元——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6月19日从宁波象山县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被告陈女士补偿25万余元,近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郑锋(化名)和陈女士都是宁波象山人,陈女士家经营渔船。2016年12月12日晚,归航的陈女士致电郑锋,让他驾小船将自己和渔船船员从停泊地送至码头,当郑锋驾小船靠近渔船船尾时,陈女士不慎从渔船掉落海中,郑锋马上跳入海中施救,但未救起陈女士。后陈女士被邻近渔船的渔工救起,而郑锋已不见踪迹,经救援也未找到。此后,警方开具了郑锋的失踪证明、死亡户籍注销证明,认定郑锋跳海救人属见义勇为,当地政府还发文对其进行表彰。

2017年7月,郑锋的母亲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补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计100余万元,理由是“儿子见义勇为身亡,致使原告老年丧子,精神遭受巨大痛苦。被告作为宝贵生命获救的受益者不闻不问,所作所为有违公民基本道德”。

开庭时,陈女士辩称,郑锋的死亡系意外,自己并非侵权人,郑锋的施救也不是自己获救的唯一原因,郑锋在其中的作用是不确定的。此外,陈女士认为她与郑锋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郑锋违反安全原则在船尾接客,驾驶的船只也不适合夜航。综合以上因素及自身家庭状况、个人身体状况,陈女士表示愿在受益范围内补偿1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陈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郑锋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即使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成立,陈女士在上船前落水也不属于运输合同履行范围。即使郑锋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陈女士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在陈女士落水后入水救助并为此付出生命的行为也远远超出合同范围,不影响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虽然没有救助成功,但郑锋的作用不能否认,见义勇为并不是一定要取得相应的成果。

法院认为,补偿责任不同于赔偿责任,补偿是适当为之,陈女士在本案中存在较大过错,考虑到其家庭情况等因素,酌情判决陈女士补偿各项费用2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郑峰母亲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谢春雷
    校对:徐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