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追逃者拟被认定见义勇为,今起公示

李东/看法新闻
2018-06-14 18:59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消息,6月14日,记者从唐山市曹妃甸区综治办了解到,拟确认朱振彪追随肇事逃逸者为见义勇为行为,今天起公示。

2017年12月,朱振彪向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综治办申报“见义勇为”认定。他此前在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只是想要一个结果,结果好坏不重要。就像他当年追赶交通肇事者,追上追不上他没考虑,他认为重要的是有“追”这个行为。看到公示后,朱振彪说“还是平常心对待”。

法院判决朱振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案件入最高法报告

2017年1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一家水产公司门口,张永焕骑摩托车与骑车人张雨来发生交通事故,张雨来倒地受伤,张永焕骑车逃逸。恰巧目睹事发经过的朱振彪先开车后徒步追赶。过程中张永焕故意头撞汽车,后走上铁轨被火车撞击身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朱振彪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2018年2月12日,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中提到:张永焕的肇事逃逸行为构成违法。被告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死者亲属曾提起上诉又申请撤。唐山中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终审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2018年3月9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在报告的附件中提到 “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时再次引用了一审判决内容: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评价该案: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朱振彪此前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自己的案件能够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内容,表示非常欣慰。朱振彪表示,这个案件的判决能够引发社会关注,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会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让一部分违法犯罪的人不再存有侥幸心理,弘扬了社会正气。

朱振彪告诉记者,对方撤诉后,该案彻底终结,他希望能够慢慢忘掉这件事情,他自己也希望过平淡的生活。

申报见义勇为,半年后等到公示

2017年,朱振彪上法庭时,其辩护律师认为朱振彪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当时为了官司更有胜算,才提交了有关见义勇为认定的申报材料。”朱振彪说,但官司过去了很长时间,一直未收到回复。

朱振彪曾在云南某武警部队服役,他在朋友圈曾发文表示,他觉得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路见不平勇于出手,正义感满满。

他的家庭也有这样的传统。朱振彪的父亲常年出海打鱼,多年来曾在海上救过多人。根据当地媒体当年报道,最多的一次救了沉没采砂船上的一家三口。

对于“见义勇为”的申报,朱振彪称,自己曾于2017年12月9日将申报材料曾提交给柳赞镇政府,同年12月10日将材料提交给曹妃甸区综治办。

2018年4月10日,多次打电话向综治办咨询后,朱振彪在电话里被告知“按照河北省见义勇为评定标准,不符合”。但朱振彪此前一直没有等到综治办制作书面正式意见。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市、区)综治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意见。对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申报人应当补齐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还应当组织由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拟确认的意见。

6月14日,“关于拟确认朱振彪见义勇为行为的公示”在当地媒体公开发布,关于为何超时公示等情况,曹妃甸区综治办的工作人员尚未作出回复。

朱振彪:结果好坏不重要,重要的是有结果

公示显示,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平安曹妃甸建设的积极性,经当事人朱振彪申请,区综治办组成专班对相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进行了走访调查,认为朱振彪追随肇事逃逸者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相关规定,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现予以公示,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2017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朱振彪驾车行至古柳线柳赞镇区域时,有两辆摩托车相撞,当其看到当事一方张某某驾车离开时,遂进行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张某某于滦南县境内迁曹铁路上撞火车死亡。

公示时间从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如有异议,请向曹妃甸区综治办反映。

对于此次公示,朱振彪告诉记者,到现在半年已经过去,无论评不评得上,自己还是要做好本职工作,“结果好坏不重要,重要的是有结果”。 

(原题为《“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新进展》)

    责任编辑:文聪玲
    校对:施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