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审顾雏军案首日现场:15小时调查质证马拉松回放

澎湃新闻记者 戴高城
2018-06-14 13:59
来源:澎湃新闻

顾雏军案再审现场。

6月13日,深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虛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此案合议庭由五名法官组成,最高法二级大法官裴显鼎担任审判长。

这次庭审当天上午8时30分许开庭,一直持续到当天晚间12时左右。如果将休息时间计算在内,这场从早晨开到深夜的马拉松庭审,持续了约15个小时。

当天再审也仅仅完成法庭调查阶段。6月14日,该案继续开庭。

6月13日的庭审上,审判员先介绍了5月13日召开的庭前会议的相关内容,随后进入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是按照原判认定的三项罪名,即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分别进行调查;二是先对原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分组质证,再对新证据逐一举证、质证。法庭调查重点围绕庭前会议中检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

现年59岁的顾雏军,天津大学热物理工程系硕士毕业。1992年,在加拿大成立格林柯尔股份有限公司,后回国发展。2001年,收购中国冰箱产业四巨头之一的科龙电器。此后的2003年-2004年间,接连收购美菱电器、 亚星客车、襄阳轴承、商丘冰熊等公司,缔造格林柯尔系商业版图。

2004年8月,财经学者郎咸平对顾雏军的并购行为提出质疑,此后监管部门介入调查。2005年,包括顾雏军在内的9名科龙及格林柯尔高管被警方正式拘捕。

根据最高法披露的信息,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下为澎湃新闻记者根据中国庭审公开网的直播内容,节选的6月13日顾雏军再审案庭审首日,法庭调查及控辩双方质证交锋的部分内容。

顾雏军案再审审判席。

庭前会议:检方提交了7份新证据

正式开庭后,审判员罗智勇首先介绍了2018年5月18日庭前会议的内容。

据介绍,庭前会议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处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关的程序性事项;二是就检辩双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三是对原生效裁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并听取检辩双方意见。

顾雏军方在庭前会议中对三项罪名的证据都提出了异议,其中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59项证据,顾雏军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24项;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 列举71项证据,顾雏军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66项;共提交了71项证据,其中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66项;关于挪用资金罪中关于挪用2.9亿元的事实,原二审裁定对该起事实共列举39项证据,顾雏军方提出异议的 证据共有26项,关于挪用6300万元的事实,原二审裁定对该起事实共列举10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8项。

对于上述有异议部分,庭前会议的合议庭决定:同意将顾雏军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张宏提交的二项证据材料,以及检察机关提交的七项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纳入法庭调查。顾雏军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双方一致认为 不属于新证据,但有争议的,可以在法庭审理时提出意见。而关于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的问题,同意调取顾雏军申请的第一项证据材料,即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相关材料,以及第三项申请的部分证据材料 ,即广东省科技厅在2002年、2003年是否向顺德格林柯尔颁发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顾雏军要求两名检方人员回避被拒

顾雏军在庭审现场提出,其希望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理由是其认为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参与伪造证据,即证据七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

但最高检检察员罗庆东表示,顾雏军提出的不属于提出回避的申请,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涉及专门的技术性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移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

对此,法院方面认为,庭前回避是程序问题,是不是伪证要经过法庭在审理以后决定,顾雏军申请两名检方人员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

担任顾雏军案再审的审判长是最高法院二级大法官裴显鼎。

虚报注册资本罪法庭调查、质证

在6月13日的庭审现场,法庭首先对原审认定的虚报注册资本事实进行法庭调查。由审判员张勇健主持进行。

审判员:原二审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为完善顺德格林柯尔设立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比例,在顺德格林柯尔申请变更登记的过程中,于2002年5月至12月期间,采取来回倒款、签订虚假供货协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货币注册资本6.6亿元,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对于本罪,原二审裁定共列举59项证据。庭前会议中,辩方对其中的24项证据提出了异议。现在对这24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分组质证。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这两家公司都是我的。这个公司成立就是为了收购科龙的。在公司成立过程中,科龙已经濒临破产。天津格林柯尔是我在海外公司投资的一个公司。这两合同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的成分,这些人的证据并不代表他们本人的真实意思。

检察员 罗庆东:顺德格林柯尔存在股东变更股权,属于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

审判员:现在质证第二组证据,分别是证据31、33。原审列举证据31,科龙电器2006年3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是为了证明2002年5月14日从科龙电器划款1.87亿元到天津格林柯尔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原审列举证据33,天津格林柯尔划款3亿元给顺德格林柯尔的资金来源银行单证以及记账凭证,主要是为了证明天津格林柯尔自身没有资金投资顺德格林柯尔,3亿元资金来源于其他的公司。

检察员赵景川:这两份证据经辨认是其提交给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的相关材料,其他股东没有参加过此次签名。顾雏军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认可协议是真实的就是真实的。

顾雏军:科龙2001年亏损16亿元,顺德政府找我,要求我收购。我觉得还有补救的可能,政府报价5.6亿。

借钱给科龙是给他们应急的,因为这些银行到卖科龙电器的股权给我,这个情况下我把1.9亿元给科龙,我需要钱的时候不能把这个1.0亿元拿回来吗?为什么要经过科龙同意?这个罪名完全是构陷出来。

审判员张勇健:现在质证第四组证据,分别是证据37-39、41-45、47、49、51-53,全部是证人证言。证据37-39,分别是时任科龙电器总裁刘从梦,深圳格林柯尔出纳、顺德格林柯尔出纳莫姝,顺德格林柯尔总裁助理孙勇的证言;证据41-45,分别是时任天津格林柯尔董事、副总裁方志国,董事马海云、胡晓辉、黄冬的证言和天津格林柯尔行政人事管理干部刘为民、会计李德煜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严友松、张宏的辨认材料;证据47,是深圳格林柯尔职员夏巨行的证言。

检察员罗庆东:为了完善顺德格林柯尔设立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顾雏军等人在2002年5月至12月间,采取来回倒款、签订虚假供货协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使顺德格林柯尔向原顺德市工商部门提出的变更股东及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的申请,被顺利核准。在该变更登记中,顾雏军等人虚报货币注册资本6.6亿元。

顾雏军案再审现场的检察员。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整个注册登记都是工商局、顺德市政府办理的。政府让我拯救科龙公司。

股权转让验资,即使不提供买卖双方的资金也没有关系。我愿意把股权转让了也是可以的。验资是顺德市政府委托的,跟我没有关系。9亿元的无形资产,是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对公司有帮助。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法庭调查、质证

审判员罗智勇:现在由我主持对原审认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原二审裁定认定:科龙电器在2000年、2001年连续亏损,被证券交易所戴上“ST”的帽子,如果2002年仍然亏损,科龙电器将退市。为了不被退市,根据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指使,科龙电器在2003年、2004年度对年度报表作了相应的处理。

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为了夸大科龙电器的业绩,指使原审被告人姜宝军、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张宏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其中2003年,顾雏军还指使专门成立合肥市维希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合肥维希公司)、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武汉长荣公司)以操作压货销售增加利润额。

顾雏军: 我管理科龙非常规范,科龙电器公司所有的销售都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销售。你要买科龙产品必须向科龙先打钱,这也是家电行业惯例,不是我发明的,也不是我创造的,先把钱拿来,我都卖给你货。

真正的事实是所有公司都正常销售,压货销售不是虚假销售。

我们的销售模式是必须要先向科龙公司打钱,科龙公司再发货,这个行业都是先打钱,再慢慢给货,这是家电行业管理惯例。如果这是虚假销售,所有人都是虚假销售。平时每个月是不会清点盘查的,年底才会清货。

检察员:第二组证据到退货公函都足以证实该事实,检察员请求展示ppt,ppt内容为合肥公司的销售协议,这是一组书证,是2004年合肥维希公司与广东科龙的协议,2003年8月15日至2004年,合肥签字是10月2日,科龙签字是10月8日,合肥维希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是2003年的11月6日才成立。合肥维希公司在成立前就签订了该协议,检察员认为这足以证明其为虚假销售。冰箱销售协议,签字时间科龙是2003年10月12日,合肥维希是2003年10月2日均明显超过成立时间。第二组均为书证,客观性很强,足以证明压货虚假销售行为的真实性。

顾雏军案再审现场旁听席。

挪用资金罪法庭调查、质证

审判员司明灯:现在由我主持对原审认定的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事实的法庭调查。

原二审裁定认定:2003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扬州亚星客车),指示原审被告人张宏等人以顾善鸿、顾雏军父子的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扬州格林柯尔),其中货币出资8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

为筹集8亿元货币注册资本,同年6月18日,顾雏军指示姜宝军等人从科龙电器调动资金2.5亿元,指示张宏从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江西科龙)调用资金4000万元,通过江西科龙的银行账户转至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江西格林柯尔)的银行账户,并于当日将该2.9亿元转至天津格林柯尔在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25897 608 093 001账户内(简称608账户)。

加上顾雏军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至同年6月20日,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内共有存款8.03亿元。同日,从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分两笔划出各4亿元共计8亿元至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经验资,扬州格林柯尔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顾雏军货币出资7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占90%股权;顾善鸿货币出资1亿元,占10%股权。后从江西科龙分五笔共转入科龙电器2.5亿元。原审认为,顾雏军、张宏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对于本罪,原二审裁定共列举39项证据。庭前会议中,辩方对其中的26项证据提出了异议。现在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分组质证。

第一组证据分别是证据1、4中的部分证据和证据20。证据1是科龙电器2.5亿元用款申请单、江西科龙4000万元贷款资料及时任科龙电器总裁刘从梦、顾雏军秘书施准的证言。证据4是江西科龙关于转出4000万元的说明。证据20是姜宝军的供述。原审列举这些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本起被挪用的2.9亿元资金分别来自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其中,科龙电器的2.5亿元资金是经顾雏军同意,由广东科龙冰箱账户转出;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资金是根据顾雏军的指示、张宏的安排从江西科龙划出。

辩护人陈有西: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2.5亿资金的主体是科龙冰箱,但顾雏军不是科龙冰箱的管理人。不能将科龙冰箱和电器混为一谈、将科龙系和格林柯尔系混为一谈;格林系还享有科龙系的3亿债权,所以这是收回借款,不是擅自挪用。认定挪用资金的时间有三天,我认为三天或几天,哪怕一天都是挪用资金,都不影响定性,但是影响情节考虑。挪用资金是公司对公司,现在指控的是顾雏军个人,但实际上是法人和法人之间资金调用。毕马威报告能证明谁享有债权,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异议理由辩论中还会详述。

顾雏军:当时科龙和格林很多资金往来。旺季我们借给科龙,淡季科龙还给我们,时间上三天左右,我觉得这是非常简单的关系,不构成犯罪。陈律师刚刚说的都是术语,但我认为就是还我的钱。我要钱注册,把我的钱拿回来。

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谢伯阳出庭作证

值得一提的是,在6月13日的庭审中,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谢伯阳还作为顾雏军方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

据审判员司明灯介绍,顾雏军申请谢伯阳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主要是认为全国工商联曾代表顾雏军和格林柯尔处理其财产和债务,能够证实是科龙系公司占用格林柯尔系公司资金而不是相反,从而证明顾雏军没有犯挪用资金罪。

据谢伯阳称,他2005年介入格林危机处理小组。委托工商联来处理格林柯尔系的资产,围绕三个重点上市公司开展工作,其中科龙是工作最多的一个方面。

在回答辩护人提问时,谢伯阳提到,他知道广东证监局委托毕马威会计所进行过审计,但没见到这个报告,报告反映的是科龙欠格林2亿9000万的内容。

在回答检察员提问时,谢伯阳表示,他此前没有向司法机关提供过情况,没有人问过。他是通过公告了解情况和结论的。

顾雏军主动申请发言,被提醒不要发表对检察院及检察官的不当言论

审判员司明灯:本案再审期间,检方就本起事实还向法庭提交了一项新证据,即中国银行扬州分行的分户账及相关银行票据。请检察员举证。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我申请发言。

审判员司明灯:顾雏军说吧。

顾雏军:毕马威报告是由我举报的广东证监局的曾处长主持的。我举报了广东证监局、证监会很多官员,他们会作出对我有利的证据?我相信法官能够判断出,科龙欠格林柯尔至少2.93亿。

审判员司明灯:检方发表质证意见。

检察员:为了进一步证实2.9亿元资金走向情况,我们调取了江西格林柯尔、天津格林柯尔和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情况。关于具体的内容,检察官不做宣读了,因为这是客观性证据。检察官总结一下,以上三份银行账户,即我们调取到的11份银行票据,能够与在案其他银行分户账、银行转账支票、原审被告人张宏的供述、证人金立明、翟晓明、高国平等人的证言以及相关银行工作人员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2.9亿元资金的流向情况。检察院关于证据举证完毕。

审判员司明灯: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项证据有什么意见?

顾雏军:提醒法庭,挪用资金的资金走向图, 一审时已经有了,但是现在这个图和一审的时候是不同的,请求采信一审时提交的资金走向图。

付款通知书是由检方提交给一审法庭的,付款通知书有扬州亚星客车的公章,看到有公章才付款的,所以可以看出王大庆的证据是伪造的,质证通知书我没有见过,如果是给我的就一定要有我的签字,这份有王大庆的签字是给扬州亚星客车的。在一审庭审时,各方包括法庭都认为这份通知书没有印章,在庭审记录中我都说王大庆不可能是看到没有盖章的通知书付款,这个证据还多了“有限”两个字,所以这显然是伪造的证据。

姜宝军辨认的有章的这个,也是伪造的。不是姜宝军的问题,我认为是公安自己后来伪造的。我还非常气愤的是,一审说有两个版本,但二审的裁定书中没有说明这个付款通知书有两个版本。我认为两个付款通知书都是公安机关调查时伪造的。

检察员罗庆东:顾雏军,你有多次侮辱检察员、多次不文明的用语,请你遵守庭审秩序,注意用语。

审判员刘艾涛:请顾雏军不要发表与案情无关的言论,并且注意不要发表对检察院及检察官的不当言论。

有专门知识的人刘烁

据审判员刘艾涛介绍,法庭在庭审前收到检方的申请,并将该情况告知辩方,经研究决定,准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刘烁到庭。刘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文痕室,从事文字检验工作。

在庭审现场,刘烁显示ppt展示了5份文件,并表示“看不到印文,不代表没有印文”。在回答了检察员和辩护人陈有西的提问后,刘烁开始接受顾雏军的提问。

顾雏军:你们中心是否有资格出鉴定报告、意见书?

刘烁:有资格。

顾雏军:为什么你们不出司法鉴定而出意见书?

刘烁:是因为办案部门委托我出意见书。

顾雏军:你是否能出鉴定?

刘烁:鉴定的条件是不一致的,现有条件无法确认。意见书是专家意见是专业性证言,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之一。

顾雏军:法条没说有意见只有说鉴定意见,我认为不能作为刑事法庭的证据。

检察员:这个问题不属于专门知识的人回答的范围。

顾雏军:我认为她可以回答。

刘烁:我的意见是专家证言,可以作为证言,法官我认为这个属于程序性的意见,不应该由我来回答,请问我专业。

顾雏军:我想问……

审判长裴显鼎:顾雏军,你刚刚已经问了超出专业知识的人专业知识的范围,法庭听得很清楚。你不应该一再提出超出范围的问题。这个是检方提供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你应该按照法庭秩序进行询问。审判员多次制止你,你也不听。今天检察员发表的意见是有道理的,郑重提醒你,你不能对出庭人员作出人格的污蔑攻击。现在郑重地提醒你。

顾雏军:文件里面说的是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可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做出鉴定……

审判员:顾雏军,本庭在提醒你。这个问题是刚才检方所说的,超出了有专门知识的人来提供专门性意见的范畴。提醒你注意。

顾雏军:我是说最高检察院的相关文件规定……

审判员:这个不是他回答的问题,这个可以让检方来回答,不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回答的。

顾雏军:她可是最高检处级干部。

    责任编辑:孙扶
    校对: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