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观察|让消费者“主场PK”电商,还得靠互联网法院

澎湃首席评论员 沈彬
2018-06-14 09:33
来源:澎湃新闻

618的年中大促就要到来,剁手党疯狂下单,掀起网络狂欢。但是,遇到消费纠纷应该怎么处理?该找哪个地方的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投诉?该到哪家法院打官司?这些看似常识的议题,却仍没有完美的答案。

事实上,巨无霸型的电商无远弗届,平台的跨地域经营,越来越挑战传统工商管理的属地化管辖。网络购物越来越方便,网购维权越来越不方便,成了互联网的一对矛盾,解决方案还在互联网法院。

之前,杭州的鲁先生对网购较了一回真,结果维权过程却是一波三折。他在京东平台上购买了韩国某品牌的洗脸皂,网站是明明写着每块100g,但称了一下居然每块都轻了十几克。京东强调肥皂的内包装上已有英文标识了70g。鲁先生提出要“退一赔三”,京东不同意。鲁先生一开始找杭州工商投诉,但对方说京东注册地不在杭州,让他去找注册地北京工商局;北京工商局又让他去找大兴区工商局,最后他并没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鲁先生不得不起诉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度京东还提出管辖权异议,结果被法院驳回。最终,经过一年多的维权,鲁先生要回了属于他的“退一赔三”的公道。

很多电商平台千方百计地打造线下端口,以实现消费引流;但是对于维权端口,却是千方百计设置门槛,怎么不方便就怎么搞。

事实上,不少互联网巨头在通过格式条款,指定发生纠纷的法院管辖,逼着消费者必须到企业所在地打官司,不得不面对“客场维权”的巨大的时间成本、财务成本。这种“管辖协议”几乎已成为互联网巨头明目张胆构筑“壁垒”,提防消费者维权的标准操作。

对于这种“管辖协议”,最高法曾在2014年专门打了个补丁,在《民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前,很多消费者想就近在住所地维权起诉,但是电商巨头却以当初的“管辖协议”为理由,提出管辖异议,企图逼消费者就范,到企业所在地“客场诉讼”。不过,好在这种霸道的“管辖协议”已经被多家法院明确判决无效,认定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

但是,即便如此,不少的企业还不死心,还是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搞“有枣没枣打三竿子”,明知道自己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会被法院采纳,还是要提出来,以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拖延维权周期。对于这种滥用司法资源的“滥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人民法院应该出台相应的指引,做出约束,不能让互联网企业这么任性。

事实上,互联网深刻地嵌入我们的生活,“虚拟世界”就是我们现实生活、诉讼的“法律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消费如此方便,维权、诉讼却如此困难,还要退回线下,迁就于前互联网时代的属地管辖,这成为互联网治理的一块短板。所以,去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当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成立。

目前,这个法院的网上立案率高达96%,已关联当事人案件实现100%在线审理,线上庭审平均用时仅25分钟。法院还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方式高效查明事实,智能化工具可以减轻法官的机械作业和重复性劳动。

去年年末,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浙广集团起诉“咪咕”侵犯《奔跑吧兄弟》网络传播权案时,直接适用了线上审理、网络宣判。在互联网法院,起诉、立案、送达、举证、开庭、裁判,每个环节全流程在线,当事人可以“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支出”完成诉讼。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青岛的上合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为互联网法院打call:“将积极推动在电商平台较集中、涉网案件较多的地方增设互联网法院,积极构建涉互联网案件审理新模式”。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互联网法院不止杭州才有,更多的消费者面对跨地域的互联网消费纠纷时,能够就近在当地的互联网法院起诉维权。

有法学家认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法律全球化视野下我国司法模式创新的重要制度尝试,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成果。从微观层面上说,互联网法院提升了司法服务的在场性、可得性,提供了更方便的维权渠道,提升了消费者与互联网企业博弈的能力。让鲁先生这样喜欢较真的消费者能更便捷地维权,就会对企业形成有效约束,避免店大欺客。

同时,还要看到,面对互联网法院的崛起,一些互联网巨头还试图通过线上的“管辖协议”、线下“管辖争议”开倒车,这是未来互联网法院应该着手应对的。

互联网平台的跨地域经营和消费者的本地化维权,成了一对矛盾,互联网法院正在提供中国式的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沈关哲
    校对:施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