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被拍上网,拍客被法院判赔一千元、通知电视台删视频

2018-06-10 14:22
江苏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2日,广东汕头的蔡某在汕头一路段看见林某、陈某发生争吵,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蔡某使用手机将林某扇打其妻子陈某的行为进行视频拍摄,并将视频上传至互联网。林某、陈某次日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蔡某在派出所写下《澄清书》,表示同意删除视频让视频不再传播。

但是,该视频于2016年6月25日被某省电视台以《实拍女子遭男友连扇巴掌》为题进行播报。自此,该视频被各大视频网站及网络新闻头条播放,网站最高点击量达到6193.4万余次。为此,林某、陈某认为蔡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对其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诉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拍客”与被拍者的责权边界该如何依法界定?

【庭审过程】

原告方林某、陈某认为,蔡某未经他们同意,使用手机对其二人争吵的行为进行视频拍摄,并将视频上传至互联网进行传播。蔡某的行为对他们的名誉、隐私、工作、生活及精神造成严重影响,侵犯了其肖像权,以及对二人的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林某、陈某要求蔡某立即对网络上现有视频进行彻底消除,并且在当地电视台或知名报社登报进行公开道歉,以及在QQ、微信、新浪微博等网络软件中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两万元。

被告方蔡某则认为,其所拍摄的视频系在公共场所拍摄,并不侵犯原告的隐私权;视频并未盈利,故也不会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且视频并没有拍摄到林某的脸部,对陈某的脸部也不能清晰显示;该视频并无存在虚假、侮辱、诽谤原告的情节,故并没有贬低原告的行为;该视频在网上传播的影响并不大,且其拍摄行为也系响应创建文明城市伸张正义而为,并不违法。

【判决结果】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陈某虽系夫妻关系,但林某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暴力扇打陈某的脸部,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已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蔡某对林某的上述行为进行拍摄并予以公布,应属其作为公民行使其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

但是,对于陈某而言,其在公共场所被他人暴力扇打脸部,其人格尊严本已受到侵害,而蔡某在没有对视频中陈某的容貌及形象进行隐蔽处理的情况下对该视频进行公布,导致视频在电视台某频道播放,其行为使得陈某人格尊严受侵害的不良影响得以扩大,给陈某造成更大的精神压力。蔡某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其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必要限度,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但是,陈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蔡某的行为已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且蔡某的行为也不属于侮辱、诽谤等行为,故陈某认为蔡某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蔡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蔡某应通知播放视频的电视台删除其网站中存在的涉案视频,并提交对原告陈某的道歉书。

【专家点评】

专家认为,本案提出了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主题,即言论自由的必要限度。

蔡某对社会中的某一事件或某一现象进行拍摄、上传,甚至予以评论、抨击等行为,均是行使个人言论自由的表现。但是,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毫无限制。言论自由的必要限度,便是不侵犯他人的私人空间或私人领域,也即不对他人的权利构成侵犯。

“拍客”受法律的保护,也受法律的制约。因此,“拍客”在制作视频时,一方面需征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另一方面还需适当进行技术处理以免造成侵权。

(原标题:《夫妻吵架被随手拍上网,“拍客”有错吗?》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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