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今年1-5月已对42名调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

包拓业/青海新闻网
2018-06-08 22:30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青海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为回应社会关切,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就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监察体制改革将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机构、职能、人员转隶至监委。新成立的监委的职能是不是这些机构职能的叠加?如果不是,又有哪些变化?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委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空间。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改革后,监委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可以说是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都多出了一块,有新内容,是新创举,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的效果。

改革后,《监察法》规定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党章》规定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相对应,二者的首要职责都是监督,做的大量工作,是日常“拉拉袖子”,提个醒的工作,目的都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防止好人变坏人,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当然,反腐败没有休止符!说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绝不是说惩治腐败要松口气、歇歇脚。只有高压态势始终不减,纪律法律才会永久带电。严格监督本身就是反腐败高压态势的组成部分。我们将继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

问:今年1-5月全省各级监委已对42名调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请问针对什么样的人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们严格按照国家监察法的规定审慎使用留置措施,实践中坚持把握三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适用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法定情形。具备下列法定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问:监委采取留置措施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那么在留置期间是如何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答:关于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监察法》第四十四条专门用三款作出明确规定。主要目的是规范留置期间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促进留置措施的规范化、法制化,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问:假如我要反映某医院医生有关问题,监察委员会会受理吗?

答:你提的问题实质是该医生是否是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的问题,《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为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其中第四类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根据该款规定,首先要看被反映的医生是否是公办医院的医生,其次要看该医生是否是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如果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该医生就是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反映该医生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监察委员会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问:监委成立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象成倍增长,信访量有没有变化,针对这种变化,采取了什么措施,如何保障群众的信访举报快速有效办理?

答:监察体制改革后,青海省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增长了一倍多,与之相对应的是各级纪委监委收到的信访举报也明显增长。以省纪委监委为例:2017年2月8日至年5月28日,省纪委监察厅受理信访举报485件,其中来访131件。而省监委成立后,2018年2月8日至5月28日,省纪委监委受理信访举报706件,其中来访274件。同期相比,信访举报受理增长46%,接待来访增长109%。通过数据对比,信访量增长比较明显,特别是来访增长了一倍。

针对信访量明显增长的实际,我们采取了三项措施保障群众的信访举报得到快速有效办理:

一是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目前,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访举报渠道,主要包括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四种方式,这几种举报渠道都是畅通的,群众可以选择其中任意一种进行举报。另外,还有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了手机微信平台方便群众举报。如:省纪委监委建立的青海纪检监察微信平台、海东市纪委监委设立的扶贫领域举报微信平台、黄南州纪委监委设立的黄南廉政微信平台、果洛州纪委监委设立的果洛廉圃等,这些都为群众反映问题提供了便捷。

针对监委成立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变化,今年4月19日,省纪委监委在《青海日报》《青海纪检监察网》等省内主要媒体发布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有关事项的通告》,详细公布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信访举报受理事项、受理范围和注意事项等,同时公布了省、市州、县区市三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来访地址、通信地址和举报电话、举报网址。

二是加强接访工作。省纪委监委在原先省纪委常委、省监委委员每月固定时间坐班接访的基础上,又安排委机关副厅级干部每月固定时间坐班接访,增加信访室接访工作力量,妥善处理重要信访信息,及时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同时,制定出台群众来访受理告知制度,严格接访纪律,要求接访人员明确告知来访人是否受理其信访举报事项,引导来访人通过合理途径解决问题。

三是规范信访举报处置流程。信访举报件受理后,信访部门按规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筛选、梳理、录入系统建立台账,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完成审批和分流,确保信访举报件及时办理,不积压、不拖办、不隐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我们将及时分流到管辖机关,由管辖机关对其进行分析研判、决定处置方式,并交付承办部门核实。为确保批转的信访举报件得到及时有效办理,转送部门或管辖机关会筛选部分信访举报件进行重点督查督办,杜绝久拖不办和压件不办的现象发生。信访举报件办结后,承办部门要向信访部门反馈办结结论,由信访部门将结论录入信访举报管理系统,形成信访举报件从受理到办结的闭环管理。对署实名举报件,承办部门会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问: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既执纪又执法,谁来监督纪检监察机关?

答:如何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其实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始终在严格的内部监督和全面的外部监督之下运行。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五个方面。

首先,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定期汇报全面工作,重要线索处置、重大案件调查和审理必须及时汇报并得到批准,党委书记还要对重大案件的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这些都体现了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监督。

其次,监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监察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这些都体现了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监察机关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审查后,可以退回补充调查,可以作出起诉或者不予起诉的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

第四,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依法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也有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在组织机构上,监察体制改革后,青海省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纪委监委都建立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内部工作机制,信访室统一管理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全程监控;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省、市州两级还实现了“执纪监督”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日常监督;审查调查部门专司纪律审查和依法调查,实行“一案一指定”“一次一授权”,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单位。纪委监委内部还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同时,这种内部相互制约还体现在班子成员分工上,执纪监督、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分别由不同的班子成员分管,重大问题最终由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察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在工作程序上,青海省各级纪委监委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明确调查程序。如:调查人员采取调查措施,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签名、盖章;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等等。

在正确履职上,省纪委监委要求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对纪检监察人员的回避,对脱密期管理,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进行规定,建立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和监督纪检监察干部忠于职守、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原题为《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就我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责任编辑:蒋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