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完善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监管指标值由3%调至4%

银保监会网站
2018-06-08 16:14

6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2014年,为了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拉存款“冲时点”行为,原银监会就发布了《通知》,推出存款偏离度监管指标,以此来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和资产负债管理,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相应的,监管部门也围绕存款“冲时点”的问题进行日常监测。此次通知则结合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新特点、风险管理新情况作出了部分修订。

本次通知主要调整存款偏离度定量考核方法。一方面简化计算方法,将季末月份与非季末月份采用相同的指标计算标准。另一方面将监管指标值由原来的3%调整至4%。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调整之后的指标更合理了,过去的要求有些过于严格,不够实事求是。新增存款会有一定波动也是正常的,《通知》的本意应该是约束不合理或违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在问题导向的前提下进行监管,在这两年整顿金融乱象的大背景下,完善存款偏离度也是整顿金融乱象工作的一部分。

对商业银行的存款偏离度的管理重点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2.监管指标值由原来的3%调整至4%。商业银行应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行为,商业银行的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4%;月末存款偏离度的计算公式为(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3.通知所称存款为一般性存款,不包含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4.适用主体: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参照执行。

具体来看,在不得违规吸收和虚增存款方面,2014年的版本中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高息揽储吸存,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另设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在此次的通知中这一条已被删除。

调整存款偏离度定量考核方法,简化计算方法。在计算公式上,2014年的通知规定,每季最后一月的月末存款偏离度时,“本月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不得超过上月日均存款*(1+最近4个季度最后一月日均存款增长率的均值)。本次通知将季末月份与非季末月份采用了相同的指标计算标准。

调整监管指标值。2014年的版本要求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3%和4%的银行做出了不同的规范,对于一年之内月末存款偏离度两次超过3%的银行,适当降低其年度监管评级。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4%的银行,监管机构还将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暂停其部分业务和期限超过90天资产的增长;并要求其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以上提高稳定存款的比例,提高基数为本月稳定存款比例,提高幅度为月末存款偏离度超出4%的部分。

本次通知则针对月末存款偏离度的规范门槛上调为4%和5%两个级别,通知规定,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首次超过4%的银行给予风险提示。对于自然年内月末超过4%两次(含)以上的银行,自下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暂停部分准入事项等监管措施,并且作为其年度监管评级参考因素。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5%两次(含)以上的银行,自下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暂停或限制其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监管机构还将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暂停其部分业务和期限超过90天资产的增长;并要求其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以上提高稳定存款的比例,提高基数为本月稳定存款比例,提高幅度为月末存款偏离度超出5%的部分。

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措施执行力度。本次版本在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偏离度作为扣分项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基础上,还强调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密切跟踪、及时通报和纠正存款异动较大的银行。要求存款偏离度超过要求或存款管理不规范的银行制定详尽的整改计划,明确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表,严格落实整改方案和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48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有关要求,相关部门联合建立了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相关制度。结合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新特点、风险管理新情况,为进一步督导商业银行合规发展、有效防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绩效考评

商业银行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强化存款日均贡献考评,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商业银行应继续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评管理,合理分解考评任务。

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

二、强化合规经营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吸收存款行为,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一)违规返利吸存。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

(三)延迟支付吸存。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关闭网上银行、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四)以贷转存吸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向“空户”虚假放贷、虚假增存。

(五)以贷开票吸存。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贷款。

(六)通过理财产品倒存。理财产品期限结构设计不合理,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于每月下旬,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将理财资金转为存款。

(七)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科目核算;将财务公司等同业存放资金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临时调作一般对公存款,虚假增加存款。

三、增强自律意识

商业银行应强化自律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倡导公平竞争,抵制不当交易。商业银行应督促员工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操守,廉洁从业,严禁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甚至欺骗、行贿、其他方面利益交换和远期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取存款。商业银行应充分尊重存款主体意愿和服务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存款主体开展业务。

四、加强存款偏离度管理

商业银行应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行为。商业银行的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4%。

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督促并指导银行落实有关要求,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存款偏离度不达标银行,区分情节采取有关措施。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首次超过4%的银行给予风险提示。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4%两次(含)以上的银行,自下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暂停部分准入事项等监管措施,并且作为其年度监管评级参考因素。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5%两次(含)以上的银行,自下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暂停或限制其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并要求其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以上提高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基数为本月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幅度为月末存款偏离度超出5%的部分。90天以上存款比例=剩余期限在90天以上存款/各项存款*100%。

(三)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密切跟踪、及时通报和纠正存款异动较大的银行。要求存款偏离度超过要求或存款管理不规范的银行制定详尽的整改计划,明确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表,严格落实整改方案和责任。

(四)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并指导商业银行将存款偏离度作为扣分项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区分严重程度相应扣减绩效考核评价得分。

本通知所称存款为一般性存款,不包含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参照执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机构的存款偏离度监管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2014年9月11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同时废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8年6月8日

    责任编辑:郑景昕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