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公诉|不设防的支付宝 朋友“杀熟”静悄悄

2018-06-07 09:15
上海

来源 | 青春检影

移动支付作为中国当代“新四大发明”之一早已完全融入了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然而新事物的普及,总是会伴随着新问题的产生,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手段在极大方便了人们生活的同时,针对移动支付的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你可曾想到你的支付宝“蚂蚁借呗”也会被盗。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向其合租室友韩某某借用手机拨打电话,后在韩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该手机内支付宝以获取验证码的方式通过蚂蚁借呗借款人民币8,000元至韩某某本人的支付宝余额账户,随后将该笔钱款转至自己支付宝账户。嗣后,被告人王某某向韩某某归还手机并在几天后退租,几日后,韩某某发现自己的蚂蚁借呗额度少了8,000元,遂报警。

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退赔韩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宝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01

检察官释法

“盗窃”or“诈骗”

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借用手机打电话,实则擅自将被害人韩某某手机内蚂蚁借呗的额度转至自己的账户,该犯罪行为既有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又有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

再进一步分析,王某某的目标财物是韩某某蚂蚁借呗中钱款,而非手机本身,其通过欺骗手段,让被害人交付了对手机的占有,然而其中蚂蚁借呗的钱款,依然应当视为继续在韩某某的占有之下。王某某以秘密手段,将韩某某蚂蚁借呗中的钱款窃取至本人账户,属于盗窃行为。

02

检察官释法

   “信用卡属性”or“网络借贷属性”

支付宝本身不是金融机构,其所在的蚂蚁金服集团旗下的网商银行属于金融机构,蚂蚁借呗性质上属于互联网小贷公司产品,虽然是根据支付宝关联的信用综合评估给出的贷款额度,但是不能将此认定为信用卡。

根据《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法律规定

显然蚂蚁借呗不符合上述信用卡的特征,该蚂蚁借呗也需由支付宝账户所有人即被害人偿还,给被害人的私人财产造成了损失,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有话说

想要杜绝此类案件,自身还得加强警惕。首先,手机内的支付宝在进行交易时,最好再设置一个付款密码或者指纹,不要进入应用后可以直接使用支付宝交易。其次要时刻关注短信提醒,高度重视验证码之类的信息。最后,养成及时查看自己花销记录的好习惯,尽快发现问题,为及时追回钱款赢得时间。

作者简介

章新星

上海市宝山区

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

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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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 吴芳

     编辑 |  陶敬一

    配音 | 刘伯嵩

 排版 | 马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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