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禁渔期湘江非法电鱼17公斤,被判放生鲢鳙600公斤

屈畅/北京青年报
2018-06-06 13:04

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除受到刑罚的惩戒外,还需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在电鱼水域投放鲢和鳙,总重量不少于600kg。

在湘江用电鱼杆非法捕鱼17.48公斤,不但受到了刑罚的惩戒,还被法院判决在自己电鱼的区域放生600公斤鱼种。近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两名电鱼者破坏了湘江水域生态环境,责令行为人登报道歉并投放鱼种修复环境。

湘江电鱼超17公斤

4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熊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检察机关一并向共同实施电鱼行为的熊某、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望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08月31日19时许,熊某与王某驾驶一艘电打鱼船在湘江望城区区域的蔡家洲至洪家洲段的水域上用电捕鱼。当日22时许,民警赶赴现场将熊某、王某抓获。

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和湖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评估,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电击捕鱼造成17.48公斤鱼类损失、17.48公斤鱼类当年产卵量损失和捕捞区域影响范围约101亩渔业损失,认定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使用发电机电鱼,损害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破坏湘江水域生态环境。

法院判放生鲢鳙600公斤

望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伙同王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望城区法院当庭判定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前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熊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宣告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犯罪工具等变卖款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要求其在电鱼水域投放鲢和鳙,总重量不少于600kg,其中鲢6000尾,300kg左右,规格10cm以上,鳙6000尾,300kg左右,规格10cm以上。此外两人还需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肇事者已自费购买鱼种放生

望城区法院的工作人员昨天向北青报记者表示,4日下午,在当地渔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当事行为人自费自愿购买了鱼种,并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了放生。他表示,法院判决中选择的鱼种、数量等,都是当地渔业专家经过测算之后确定的。

工作人员介绍:“法官之所以选择鲢和鳙这两种鱼,是因为渔业专家认为放生这两种鱼有利于当地的环境修复和鱼类成长。数量上除了恢复生态,还要起到惩罚性的作用,加大破坏环境所需的犯罪成本。” 

(原文题为《两男子电鱼17公斤 被判放生600公斤鱼苗》)

    责任编辑:温潇潇
    校对:徐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