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机票退改签费用畸高,别全推给“市场机制”

2018-06-05 18:25
来源:澎湃新闻

今年4月,江苏省消保委发布了《江苏省消费者飞机票退改签情况调查报告》,直指饱受诟病的“退改签费用畸高”问题。一个多月过去了,6月5日,江苏省消保委表示,之前报告中涉及的7家互联网销售平台已承诺整改,但南方航空、东方航空、中国国航等8家航空公司,均没有答复。

“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甚至“退改签费用高于机票价”的极端个案,屡屡成为焦点话题。江苏省消保委想啃下这块硬骨头,但是航空公司显然并不买账。据报道,双方分歧在于,航空公司认为消费者享受了特别优惠的购票价格,就必须让渡出机票退改签的权利作为对价。消保委认为,无论是全价票还是折扣票,都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的确,早在2004年机票退改签的规则,便已“交由市场来决定”,职能部门不再有硬性的规定,这也体现了中国机票销售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也正是机票的市场化销售改革,让消费者得到了便宜,不少机票价格低于同里程的火车票价格就是明证。

那么,“退改签费用畸高”的问题,是不是可以用“市场机制”来一笔带过呢?是不是要以捍卫市场机制的名义,认同畸高的退票费用呢?

的确,消费者对于已经订购的机票,进行退改签,属于修改合同,甚至是违约行为,但是“违约”责任是否公平,是否该由销售平台、航空公司单方面决定,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在把这个现实的问题戴上“契约自由”的大帽子之前,要明白的是,消费者和商家的博弈关系本身就不平等,这正是国家要在《民法》《合同法》之外,再制订倾向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

目前,销售平台设置的退改签政策,本质上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要具体研究。正像一些法学专家所说,航空公司要求旅客承担违约责任,以弥补因为退改签造成的损失,这应得到法律支持。但是,如果个别航空公司一面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自己违约的赔偿责任(比如延期起飞不予赔偿等),一面却通过制定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这就是侵害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针对目前退改签费用畸高的问题,不要把“市场机制”当成挡箭牌,更不要把销售平台、航空公司的格式条款“神圣化”。对于机票退改签的费用承担,本来就应该是双方的充分博弈的结果,这次江苏省消保委代表消费者提出的建议是,施行差异化的合理的“机票退改签阶梯费率”。我们期待这个话题通过充分博弈,平衡各方的利益,达成新的共识点,航空公司无论如何不能避而不答。

    责任编辑: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