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谁缴,离职员工公积金被拖欠咋办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2018-05-29 07:42
来源:澎湃新闻

近年来,因用人单位未为员工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的员工、单位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多起职工与用人单位间的住房公积金纠纷中,用人单位不服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处理决定,将管理中心告上法庭,多遭败诉。

其中体现的问题包括:派遣制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由谁缴存?员工离职后,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有责任帮其追缴原单位欠缴的公积金?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属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主体?

在多起判例中,法院均明确表示,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强制性法律义务,无户籍要求,追缴无时效限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员工均有权监督用人单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管理中心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拖欠的公积金。

劳务派遣公司被判补缴公积金:劳动关系决定缴存义务

澎湃新闻发现,有劳务派遣单位遭员工举报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存后,该单位认为自己并没有为员工缴存公积金的义务,并将管理中心告上法庭。

2017年2月17日,李某向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称,自己与庄河市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被派遣到中国联通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工作期间,庄河市劳务公司从2004年至2012年未按要求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随后,公积金中心认定,庄河市劳务公司欠缴李某自2004年4月至2012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合计17811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庄河市劳务公司自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规行为。

庄河市劳务公司对此决定不服,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上法庭,并在一审败诉后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庄河市劳务公司认为,李某是联通公司招聘并管理的,其在2008年1月1日前是联通公司的员工,劳务公司仅是为其代办手续。并且,劳务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了《派遣协议》,约定工资、保险、公积金等均由联通公司承担。

2018年5月7日,辽宁省高院驳回了庄河市劳务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李某与庄河市劳务公司自2004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公司虽系劳务派遣单位,但仍应为单位员工李某开设公积金账户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单位联通公司之间的约定并不能免除劳务公司缴纳公积金的义务,劳务公司始终负有为李某缴纳公积金的义务。

国有独资公司亦属缴纳公积金的单位主体

在澎湃新闻搜索到的判例中,有企业辩称自己属于“国有独资公司”,不属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主体,亦被判败诉。

2017年7月19日,根据当事人朱某某的举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北京天马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公积金中心下达了“限期缴存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天马公司与朱某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规定依法按时、足额为朱某某缴纳2007年8月至2015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共计20212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天马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朱某某补缴住房公积金20212元。

随后,天马公司以自己“系国有独资公司,非必须缴纳公积金的主体”为由,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上法庭,并在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在二审认为,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本质与国有企业并无不同。因此,可认定国有独资公司天马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属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主体。故驳回了天马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公积金中心有责任追缴离职员工原单位所欠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管理主体,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可责令未足额、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同时,亦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履行上述职责,被维权员工告上法庭。

2015年5月4日,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原员工赵某某向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该中心履行法定职责,责令万通公司为其足额缴存2001年10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在职期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审法院查明,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赵某某投诉情况,于2015年5月11日进行讨论,对万通公司进行立案检查,于2015年5月25日向万通公司作出《住房公积金催缴建催缴通知书》,于2015年6月3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因万通公司仍未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遂决定对万通药业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然而,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万通公司了解到赵某某投诉时已不是万通公司的职工,遂认为其无职责和权限要求万通公司为赵某某补缴原在职期间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赵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通化市东昌区法院认为,原告要求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责令万通公司给其足额缴存其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并认为赵某某应通过相关劳动行政职能机构寻求解决。综上,一审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某不服,上诉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请求亦被驳回。随后,赵某某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裁定书中,吉林省高院指出,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具有受理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投诉,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权。在本案中,虽然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对万通药业未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作出罚款处罚,但对赵某某要求“责令万通公司足额缴存2001年10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投诉事项,未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即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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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