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与市场价差15%内限价房,房企自行销售不得变相涨价

澎湃新闻记者 庞静涛
2018-05-26 18:31
来源:澎湃新闻

5月2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限房价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所指“限房价项目”,是指按本市“限房价、控地价”方式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项目。

此前的5月7日至14日,北京市曾就《关于加强限房价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市住建委微信公众号“安居北京”发布消息称,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36条。

所征集意见普遍认为,《通知》是落实“房住不炒”的具体措施,有利于保护刚需家庭的住房需求,但也提出了对不收购转化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能存在暗箱操作、通过捆绑精装修等方式变相涨价、以及房屋质量方面的顾虑等问题,建议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为此,正式发布的《通知》中,北京市住建委对不转化的限房价项目增加了以下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挂牌文件中关于建设标准、限定的销售均价和最高销售单价的要求,在销售时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服务,不得捆绑精装修,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显示,在限房价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由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事务中心会同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市保障房中心”)对该项目可售住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形成评估价。

《通知》规定,限房价项目可售住房销售限价与评估价比值不高于85%的,由市保障房中心收购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获得销售限价占评估价比例部分的产权份额,剩余比例产权相应转化为市保障房中心代持的政府产权份额。

《通知》要求,比值高于85%时,由开发建设单位按限价规定自行销售,所售住房为商品房,但应取得分户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后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

与此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挂牌文件中关于建设标准、限定的销售均价和最高销售单价的要求,在销售时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服务,不得捆绑精装修,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但《通知》提出,限房价项目可售住房销售限价与评估价比例暂定为85%,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市场变化和销售情况适当调整。

限房价项目转化的共有产权住房申报资格按之前已经公布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执行。摇号配售时,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非京籍家庭作为优先组配售。

《通知》显示,具备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选购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市保障房中心可向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无房居民家庭进行销售,其中建筑面积大于140平米的住房可向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进行销售。

北京市住建委微信公众号“安居北京”发布的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表示,《通知》旨在让住房回归居住功能。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符合首都实际的住房供应体系,北京探索推出了“限房价、控地价”的土地供应方式,通过设定房屋未来销售限价、设定地价上限、设置竞投自持面积和高标准建设方案的竞买方式,有效地抑制地价、房价的不确定性上涨问题。

为了回应百姓呼声,市住建委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完善,在第三条(一)中增加了“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挂牌文件中关于建设标准、限定的销售均价和最高销售单价的要求,在销售时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服务,不得捆绑精装修,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土地出让时的挂牌文件中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相关要求予以重申,并以政策法规的形式予以保障,无疑是对购买限房价项目住房居民家庭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全文如下:

京建法〔2018〕9号

关于加强限房价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46号)和《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本市“限房价、控地价”方式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项目中可售住房的销售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房价项目,是指按本市“限房价、控地价”方式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在限房价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由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事务中心会同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房中心”)对该项目可售住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形成评估价。

三、根据限房价项目可售住房在土地出让时的销售均价的限价(以下简称“销售限价”)与评估价之比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销售:

(一)比值高于设定比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面向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进行销售,所售住房为商品房,但应取得分户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后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挂牌文件中关于建设标准、限定的销售均价和最高销售单价的要求,在销售时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服务,不得捆绑精装修,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比值不高于设定比例的,由市保障房中心收购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获得销售限价占评估价比例部分的产权份额,剩余比例产权相应转化为市保障房中心代持的政府产权份额。

(三)设定比例暂定为85%,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市场变化和销售情况适当调整。

四、市保障房中心收购限房价项目时,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收购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应在购房合同开始网签之日起十个月内向开发建设单位付清全部收购款。

五、市保障房中心收购转化的共有产权住房,具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均可申购。摇号配售时,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非京籍家庭作为优先组配售。

具备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选购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市保障房中心可向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无房居民家庭进行销售,其中建筑面积大于140平米的住房可向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进行销售。

六、市保障房中心收购转化的共有产权住房,其公告、网上申购、购房资格审核、购房确认等按《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涉及的共有产权住房的有关规定与《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25日

    责任编辑:刘秀浩
    校对:施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