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可否继续享有本村土地权益?

2018-05-17 15:24
江苏

顾某婚前为某村七组人,出嫁后户口却一直未从娘家迁出。某村七组经群众代表协商,以减去姑娘出嫁、死亡,加上婚进、出生的确定现有人口并确定原承包田到期土地分配方案;2015年8月,经七组群众代表讨论形成《七组征地溢出土地讨论方案》,顾某并未参与土地及其他权益的分配。

顾某得知后,认为某村七组自行制定的方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方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顾某作为七组的一员,虽已嫁至外村,但其户籍仍留在某村七组,且原告顾某在婆家未分得土地亦未享有受征地补偿费用,故原告顾某合法享有某村七组相应的土地分配及征地补偿的权利。七组作出的《七组征地溢出土地讨论方案》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故原告主张撤销《七组征地溢出土地讨论方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农村中存在侵害外嫁女权益多以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等,外嫁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原告顾某有权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洪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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