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网约车安全问题:可考虑引进一键报警求助系统

史兆琨/检察日报
2018-05-17 09:23

“在乘客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方面,网约车平台公司掌握了大量个人电话、信用卡、车辆、地址等信息,存在个人信息泄露及传播的风险。”5月15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接受央视专访时表示,目前一些平台公司推出的顺风车业务增加了过多的社交功能,偏离了提供出行服务的本意,甚至有的平台公司以顺风车名义行非法营运之实,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近日,网约车安全问题成为舆论漩涡的中心。“空姐深夜乘坐顺风车遇害”案件告破后,遇害空姐父亲表示,将追究顺风车公司的责任。那么,网约车引发的安全问题是否较为普遍?当发生意外时,受害一方能否直接向网约车平台主张权利?平台责任又是如何划分的?对于网约车安全风险应如何更好地防范?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信息撮合”是否可以免除安全管理责任?

5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一起通过顺风车接单、在车中强制猥亵乘客案件出庭支持公诉。顺风车车主黄某在车辆行驶至乘客牛某家附近时,将车开进一个胡同中停下并锁上车门,对牛某实施猥亵行为。半个多小时后,在被害人的反抗和喊叫下,黄某最终将车开至小区门口,让牛某下车。

海淀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王楠告诉记者,这类案件很难取得直接还原完整案发过程的客观证据。“黄某一开始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抱有侥幸心理,我们通过分析被害人的报案情况和双方言辞证据等,发现其辩解的诸多不合理之处,才得以还原事实,最终他当庭认罪。”王楠说。

据了解,此案并非个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网约车”为关键字检索发现,从2015年10月至今,共有152份裁判文书,其中39起案件系网约车司机实施犯罪,涉及罪名包含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交通肇事罪、贩卖毒品罪、介绍卖淫罪等11类,约43名网约车司机获刑,其中6起案件中7名被告人系犯罪前科人员。

对于网约车平台相关责任承担,存在不同的声音。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承运人责任”的认定刚出台时,部分网约车平台负责人曾表示,平台只是“信息撮合”的中介,在驾驶员和乘客之间搭建信息沟通、支付等服务的桥梁,只承担信息服务的责任。

记者调查发现,国内网约车出行市场显著分为C2C(消费者对消费者)与B2C(商家对消费者)两种运营模式。C2C模式以滴滴为代表,B2C模式以神州专车为典型。两种模式在盈利上也有不同,C2C采用提成模式,有数据显示滴滴对司机端的收入提成为21%;B2C为自营模式,司机收入来自神州专车、首汽约车等平台的工资和提成,但两个模式的发展也逐渐双向渗透。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先良认为,将滴滴网约顺风车用户协议界定为一种居间合同,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争议不大。但是,鉴于网约顺风车的性质和功能,单纯的居间合同是不足以涵盖其商业行为的。居间合同的性质界定,最大的问题是仅仅体现了网约顺风车平台的“撮合功能”,没有充分反映其“公共属性”。如果数以万计乃至亿计的用户被它撮合,而平台只承担作为居间人的媒介责任,不承担公共的安全管理责任,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网约车平台自身是否存在监管漏洞?

在“空姐乘顺风车遇害案”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死亡,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信息显示,犯罪嫌疑人盗用其父的顺风车账号接单,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看,其父也将承担部分责任。

在网约车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自身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不少乘客反映,在用网约车软件打车时,遇到过乘坐的车辆信息与平台上所显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司机一般会解释说,这是自己的另外一辆车或者是平台登记信息没有及时更新。

据了解,有人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注册漏洞,通过制造假证、递交申请完成注册。除此之外,有些“黄牛”专门将他人窃取的本地车辆信息,卖给一些外地车主使用。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网约车司机之间还存在着买单卖单的情况。“我知道有司机卖单,一般好活儿20元钱。”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网约车司机告诉记者,“好活儿”通常是去机场的“大活儿”,“有些人专门干这个,他们有抢单软件。首次安装是600元,每月续费300元,抢单软件会随着网约车软件的升级而升级。”

对此,记者致电滴滴平台的客服人员。对方表示,目前,公司严查车辆不符、司机私换车辆的情况,一旦发现会严厉处罚司机。

“美女下车时丝袜容易走光”“不化妆也漂亮”……有些网约车车主将评价乘客的截屏发在某些论坛中。有多人曝出,滴滴顺风车司机在接单前,不仅可以查到对方几个人、去哪里,甚至还能看到对方的性别、职业、年龄、长相以及之前司机的评价等信息。

有网友质疑,为何在接单前顺风车司机的软件端会显示其他司机对乘客的评价?开发该功能的初衷是什么?这个功能会不会在不经意间泄露了乘客的敏感隐私信息,为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参考”?

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网约车平台的信息服务不仅包括撮合司机和乘客的供需信息,还要承担信息的审核义务”的规定,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通过相关判例能够发现,一些涉案的网约车司机此前就有犯罪记录,说明目前网约车公司的审查机制存在重大疏漏。“当前,网约车公司存在把关不严等重大责任,应将加强网约车准入审查作为今后行业规范的重点工作。”

“对于网约车这种商业模式,合规才是创造价值的源头和起点,而不是表面上的用户数量。”姜先良认为,要确立“司机背景调查远高于乘客背景调查”这一基本原则。具体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平台的司机注册安全认证机制是否健全;司机的背景调查内容是否全面;司机背景调查的措施是否有效;平台是否为乘客提供了有关司机风险的提示内容;承运中乘客是否享有平台提供的应急求救服务,包括求救信号发送机制和平台响应机制;平台是否成立线下的应急护卫队伍等。

防范网约车安全风险应如何发力?

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近日连续对网约车问题发表评论。5月15日,记者联系交通运输部采访,交通运输部回应称:“关于网约车要说的都在最近刊发的几篇评论里了,不再另外接受采访。”值得注意的是,评论措辞较为严厉,并且态度明确:包容审慎监管不是放任不管,不要把约谈当“耳旁风”。在5月11日的评论《检验网约车发展的标准是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中,交通部指出:“一些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发展壮大之后,不是将必要的社会责任扛在肩上,而是挖空心思地侵害司机和乘客利益。”

据有关媒体报道,目前多部委正在商讨出台网约车的具体管理细则,其中将建立信用积分,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甚至将影响企业的融资与上市。

“在黄某强制猥亵案中,我们发现,黄某曾因妨害公务而被行政拘留过,但他依然可以顺利注册。”王楠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海淀区检察院在考虑给存在监管漏洞的网约车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内容包括事前监管、司机公开头像设置等具体措施。“网约车平台还应当尊重和保证用户知情权,建立对司机的投诉、评价机制,可以将汇总结果显示在司机评价中,供乘客参考。同时,对于造成重大后果的司机,平台应当考虑公布对司机的最终处罚结果。”

继5月11日宣布滴滴顺风车平台业务全国停业整改一周后,5月16日,滴滴公司公布顺风车阶段整改举措,备受舆论关注的顺风车用户标签和车主评价功能全部下线,车主每次接单前需进行人脸识别,同时顺风车暂停接受晚上22点至凌晨6点期间出发的订单等。

“这些整改措施将于5月31日前全部完成。同时,滴滴平台将加速推动全面实名制。”滴滴有关负责人表示。

“可以考虑在网约车业内引进一键报警求助系统。如果用户同意,应考虑在网约车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建议,还可以引入商业保险,一旦出现司机侵害用户的行为,可以先行通过保险垫付所需的各类费用,待各方法律责任确定后再进行追责索要。

(原题为《网约车规范发展路在何方 专家认为应重点加强网约车准入审查》)

    责任编辑:顾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