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规范商品房预销售:房源一次性公开,3个月不得涨价

澎湃新闻
2018-05-17 08:20
来源:澎湃新闻

5月16日,山东省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包括了对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管理、现场管理、行为监管、代理和经纪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等环节的规定。

《通知》明确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须将符合预(销)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上市预(销)售时间。未按规定申报的,暂停受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申请,并进行信用惩戒。《商品房预(销)售方案》中要包含房源信息、预(销)售方式和付款方式等,同时要明确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的开盘时间,并严格依照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公开预(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的,要在预(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营业执照》《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购房告知书》等八证一书,房源信息,房屋规划用途、户型详图、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等基本信息,抵押情况,预(销)售人员,举报电话等。

公示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网签预(销)售。一个项目有多个预(销)售场所或者多方式预(销)售的,要同步实时更新已售信息和实际成交价格。

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预(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预(销)售,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正式开盘预(销)售时间。严禁以内部认购、排队、排号等方式蓄客;严禁恶意炒作,营造紧张气氛,趁机哄抬房价。

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应按照可预(销)售房源与需求购房者 1:1 的比例确定交款的购房户数,不得收取超出房源数量购房者的预订款。凡高于可售房源多收取购房者预订款的,视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违规预(销)售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预(销)售商品房时,不得要求购房者一次性付款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不得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个人贷款购房;不得通过商品住宅高价装修、捆绑预(销)售高价车位等变相涨价。

对于达到商品房预(销)售条件,不及时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未公开预(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采取分幢、分单元、分层开盘;未真实公示预(销)售动态信息等行为视为捂盘惜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暂停网签预(销)售和预(销)售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典型违法违规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销)售许可后,要将销售价格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报备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暂停网签销售。3个月后需调整价格,须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重新报备。同时定期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送预(销)售动态信息。

采取商品房代理预(销)售的,应当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在洽谈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无正当理由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2.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

3.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4.实行“零首付”购房,或提供“首付贷”等场外配资等。

5.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6.以补充约定条款等形式减轻、免除应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