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观察|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倒逼征收拆迁更加公开透明

澎湃特约评论员 吴元中
2018-05-16 12:16
来源:澎湃新闻

 “在不动产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时,直指直接强拆行为给公民寻求救济造成的困难。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过去三年里,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呈现递增趋势,2017年达到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7%。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不妨来看一则案例。江苏泰兴市济川街道办多次与陆继尧商谈房屋拆迁事宜未果,2015年12月9日,陆继尧后院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有街道办人员在场。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将街道办告上法庭。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尽管街道办辩称未参与拆除活动,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且对涉案附着物具有拆除动因,认定其是拆除主体,判决拆除行为违法。这一判决,显然是令人信服的。 

在现行体制下,政府是唯一的征收主体,无论开发商、拆迁公司,还是其他任何组织,都没有征收的权力,也就无法直接与被征收拆迁人打交道,只有通过政府的委托、雇佣或者违法交付、转嫁征收拆迁责任等方式,才能参与进征收拆迁活动。征收主体的唯一性和征收责任的不可转让性决定了,不管通过什么方式和征收拆迁具体由谁执行,都是为政府工作,也应当由政府承担责任后果。 

不是达成协议后自动交付,而是在被征收人不同意、拒绝交付征收标的物情况下进行征收拆迁,很容易引发矛盾。以往一起起征收拆迁冲突事件,足以证明其严重性。所以说,其他主体涉足征收拆迁活动,不仅要通过政府雇佣或委托,还需政府提供“坚强后盾”。即使不是政府亲自组织征收拆迁,也是其在后方坐镇指挥。征收拆迁活动是不可能离了征收主体的。 

也正因如此,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对征收拆迁报警,或者不立案,或者立了案也迟迟“侦破不了”,致使被征收人往往难以取得征收主体所谓的“铁证”。陆继尧案的正面意义正在于打破了这种套路。法院没有因为政府不承认、被征收人又提供不出有效证据驳回起诉,而是根据常识并结合街道办当天的活动事实,认定拆除活动是其实施,不仅是实事求是的表现,也会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权益和遏制违法征收拆迁活动。 

正如最高法院所言,对于不作书面决定直接进行强拆的行为,法院不宜简单地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并指出,事实行为是否系行政机关而为,人民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等无须举证。可见,这样做也更符合事实认定道理与举证精神。 

也唯有如此,才会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并刹住不法征收拆迁,特别是严重损害政府形象与公信力的痞子式、暴力式拆迁之风,倒逼征收拆迁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是政府行为光明正大、依法而行。尽管为了减少对抗、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可以选择最有利的时机采取相关措施,但这必须建立在依法作出决定、告知后果与救济途径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并且进行现场记录。不但不应出现事后不予承认的荒谬现象,还应当允许权利人对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查询、监督、控告、提起诉讼。 

无论如何,通过最高法此次典型案例的披露,都应敦促一些地方政府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高度,让征收拆迁更加公开透明、依法依规。

    责任编辑:甘琼芳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