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培训学校让学生卖校方“报纸”,执法部门:已责令改正

袁伟/成都商报客户端
2018-05-09 17:32

成都商报客户端消息,5月7日,新浪微博号“自贡头条”发文称,自贡一家培训学校让学生上街售卖“报纸”,一元钱一份。由于该“报纸”没有刊号且印刷有该学校的宣传内容,遂引发质疑:售卖的“报纸”属性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利用学生替机构做宣传的嫌疑?

对此,该培训学校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售卖的“报纸”源于外地一家教育机构的内部刊物,学校获取几份后进行了改版,添加上介绍学校的内容。即便如此,并不影响组织此次活动让孩子体验社会、感恩父母、接受挫折教育的目的。与此同时,活动所有费用由学校承担,售卖收入归学生所有,用于给父母购买感恩节礼物。

本文图片均来自 成都商报

质疑

是感恩体验?还是利用学生搞宣传?

5月7日晚,新浪微博号“自贡头条”发文称,自贡花园琴行培训学校组织了一场活动,让学生上街“卖”东西,1元钱1份。这个东西既不是报纸也不是其他刊物,而是他们自己的广告传单......

除了文字,该条微博还附加了多张图片,疑似一位学生家长与当事学校相关人员的对话。对话内容大致意思为:家长认为,学校以锻炼孩子为由,让孩子去售卖印有学校宣传内容的传单,所谓的“报纸”并非正规报纸或其他刊物,其行为涉嫌违规;校方则表示,这是一次社会体验活动,由校方出资,目的是让孩子体验社会、感恩父母、接受挫折教育。

该条微博引发网友关注,大部分网友认同这位“家长”的说法,认为学校是以锻炼为借口,目的是搞宣传。

疑似学生家长与培训学校相关人员的微信对话截图

说法

认同锻炼方式,但售卖物品属性待查证

8日上午,成都商报记者先后采访了多位学生家长,其中一位家长提出质疑。这位家长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售卖报纸可以理解和支持,但此次售卖的是不是真正的报纸,有待查证。

这位家长说,不管是售卖物品还是义务劳动,她非常支持学校组织类似的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去体验生活。然而,这次售卖的物品是一份看似像报纸却没有正规刊号的印刷品,上面还有关于学校的相关介绍等内容,让人感觉“有点变味”。

活动当天售卖一份1元的“报纸”

“这是锻炼孩子,还是利用孩子发传单、搞宣传?”这位家长称,即便要通过售卖物品来锻炼孩子的能力,前提也必须保证售卖的物品是合格产品。销售合格产品,也是应该教授给孩子的基本常识。

一位家长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理解学校的做法。首先,主要目的是锻炼孩子能力,其次,活动主题是感恩,这份“报纸”上面全部是与“感恩”有关内容,只是加上了一部分学校的介绍,是可以理解的。

活动当天售卖一份1元的“报纸”

学校回应

没有以营利为目的

自贡花园培训学校相关负责人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这次活动名为“爱能先锋素质训练营——小小卖报童活动”,为期2天、共四场(5月5日、6日),主要有四个目的:一是体验父母的不容易,理解父母,培养感恩之心;二是锻炼孩子人际交往技能和舍弃依赖、独立面对问题的能力;三是培养孩子吃苦抗挫能力,让孩子突破胆小,挑战自我、增强自信,勇敢面对挫折;四是增强团队意识,树立正确的金钱观。

该负责人说,此次活动中售卖的“报纸”源自外地一家大型教育组织的内部刊物,刊物以感恩为主题。校方在获得刊物后进行了修改,添加上介绍学校的一些内容,在当地印制约2000份,活动期间没有售完。

“怀疑是有人故意刁难。”该负责人称,此次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力物力,全部由学校承担,学生自愿参加,售卖收入归学生所有,用于给父母购买感恩节礼物。校方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存在利用学生发传单搞宣传的想法。

律师说法

内刊和广告册均不能用于销售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维权专委会委员冯骏介绍,不管是公开发行的刊物还是内部发行的刊物,都有相关的刊号。其中,公开发行刊物可以公开销售,而内部刊物则只能“内部资料,免费交流”,不能进行销售。如果将内部刊物进行销售并达到一定量,涉事单位或将涉嫌非法经营罪。

对于事件中销售的“报纸”,由于没有任何刊号、发行单位、发行日期等标示,冯骏更偏向将其认定为广告册,如果没有经工商部门审批,则为非法印刷品。冯骏说,如果是纯粹的广告册,只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免费赠阅,同样不能进行销售;如果没有经过审批,则应该认定为非法印刷品,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冯骏补充介绍,从情感上来讲,他赞同社会实践,但是社会实践也必须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其中也包括事件里孩子们销售的物品。因此,他认为,社会实践,除了让孩子们得到应有的锻炼,同时还应该锻炼孩子们明辨是否,什么物品可以卖、什么物品不能卖。

执法部门

初步认定为广告印刷品,已责令停止销售并改正

“正规出版的报纸是可以定价销售的,但如果具有与报纸相似的特征而不是正规出版的‘报纸’,不应销售。”自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刘春来介绍,经初步调查,该学校组织学生售卖的“报纸”具备部分报纸特征,但不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应归类于广告印刷品或推广该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不应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刘春来说,据调查核实,该学校先后组织年龄为5-12岁的孩子共120人次分4批次进行售卖活动,销售数量约700余份,销售所得金额700余元为付出劳动的学生所有,用于感恩活动。文化执法部门对学校负责人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责令其停止售卖并改正。

相关情况还待进一步调查处理。

(原题为《自贡一培训机构让学生卖宣传校方“报纸”?执法部门:已责令停止销售并改正》)

    责任编辑:文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