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史丨罗马:西方帝国之母(下)

郑非/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2018-04-29 11:53
来源:澎湃新闻

罗马帝国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个普世帝国。图为意大利首都罗马建于公元72至82年间的弗莱文圆形剧场(Amphitheatrum Flavium)遗址,该剧场是古罗马帝国专供奴隶主、贵族和自由民观看斗兽或奴隶角斗的地方,是古罗马文明的象征。

一、“小邦临大邑”

相比于它失败的前辈(雅典“帝国”),罗马帝国也是标标准准的“小邦临大邑”。

众人皆知,罗马帝国是从罗马城演化而来。罗马城的人口,在其极盛之时大概有百万左右,而整个帝国所辖的人口估计在四千万到七千万之间。而且,人口比例自罗马共和国时代以来便是如此悬殊。到与北非古国迦太基进行第二次布匿战争(公元前218—201)以前,罗马共和国的版图已经囊括了波河流域以南的意大利所有区域,此时该地区的人口估计至少约为四百万以上,而同时期(公元前三世纪)罗马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该城公民人数大约在二十万到四十万之间。(布匿之名,来自当时罗马对迦太基人的称呼Punicus。——编注)

对小邦来说,如果纯以军事手段临大邑之上,是一件很吃力的事情。这倒不是说小邦不能击败更庞大的对手(公元前四世纪的亚历山大大帝以少数希腊精锐士兵就能征服波斯就是明显的反例)。但征服是一回事,保持长久的控制则是另一回事。这样的帝国想要生存、维持,非要从其臣民那里获取某种配合才行。对这种帝国需要,历史社会学家、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教授迈克尔•曼(Michael Mann)用“强制性合作”(compulsive cooperation)这个概念来描述之。汉儒陆贾(公元前240—170)则非常直观地说道:“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非得要“逆取而顺守”不可。

社会学家赵鼎新在《东周战争与儒法国家的诞生》一书中认为,中国春秋时期的低烈度战争促进了中国的工具理性文化,但由于该时期中国社会多元结构薄弱,导致权力俱垄断于国家之手,秦制一统中国。这个逻辑反方向用在同时期的欧洲也是可以的。同秦这个广土众民的大国比起来,罗马是小邦,政治与社会却多元很多。秦可以变法,编户齐民,逐次吞并周边诸国,而罗马想要达到同样的效果,就必须在制度的包容性上多下功夫。

何谓包容性制度?政治经济学家、麻省理工学院教授阿西莫格鲁(Daron Acemoglu)和芝加哥大学教授罗宾逊(James A. Robinson)在《国家为什么会失败》一书中认为,世间政制有两种,一种是攫取型的,权力集中于上,利出一孔,一种是包容性的,政出多门。虽然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主要是在“权归于上还是大家有份”、“精英主导还是鼓励大众参与”这样一种“阶级上下”意义上谈论这两种制度,其实在地区层级上也是一样的。也即,在国家中心-边缘之间的关系上,也可以划分为包容性还是攫取性两种制度

简言之,秦的核心区域大,向外吞并的时候总可以从容不迫地郡县之,而罗马不过是一个城市,若要成功就必须另辟蹊径,以更平等的姿态待人。

历代的学者都认为,成就罗马帝国的这种包容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身份的扩散,二是广泛实施的地方自治。

二、共和体制下的公民政策

罗马的公民政策向来为人所称道。

意大利政治学家马基雅维利(Machiavelli,1469—1527)在《论李维》一书中认为罗马是化敌为己的典范。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也同样指出,罗马的成功之道就在于其公民政策:“所有允许外人自由归化的国家都能成就帝国……在这一点上,从来没有哪个国家像罗马人那样,如此开放地接纳外人。”培根接着说:“你可以说,不是罗马人在世界上扩展,而是世界在罗马人身上扩展,而这就是伟大的必然之路。”

这些言论并非只是学者或后人的总结之词,同时是罗马人自己的认知。古希腊作家普鲁塔克(Plutarch,约公元46—约120)在《希腊罗马名人传》中说:“同化战败者是罗马强大的最主要因素。”另一位史家李维(Titus Livius,公元前59—公元17)也指出:罗马是在临近小城阿尔巴(Alba)的废墟上成长的,阿尔巴人成了罗马公民,其首领成为了元老院元老。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Tacitus,约公元56—约120)在《编年史》一书中记载了罗马元首克劳狄乌斯(Claudius,公元前10—公元54)在元老院会议上的一次演讲,摘抄片段如下:

“我从祖先身上受到鼓舞:在治理国家时要采取与他们一样的政策,那就是把一切真正优秀的东西都移植过来,而不论它来自什么地方。因为我不是不知道,尤利乌斯家族(Julii ,即凯撒的家族)是从阿尔巴(Alba)到我们这里来的,科伦卡尼乌斯家族(Coruncanii,即西庇阿的家族)是从卡美里乌姆(Camerium)来的,波尔齐乌斯家族(Porcii,即加图的家族)是从图司库路姆(Tusculum)来的;且不用向远古的时候探索,元老们都是从伊特路里亚(Etruria)、路卡尼亚(Lucania)以及整个意大利选进来的……

“斯巴达人和雅典人,在战场上是如此的强悍,但是却只能享有短暂的繁荣。主要是因为他们没有想到要把以往的敌人和本国的公民同化,老是把敌人当成外人区隔开来。不过,我们罗马的建国者罗慕路斯(Romulus,生活在公元前八世纪的古罗马神话人物——引者注),非常贤明地选择了与希腊人相反的做法。长年的敌人在战败之后,他就让他们加入公民之列。我们的历史中,甚至还出过其他国家出身的国王……

“各位元老院的议员们,我们深信不疑的传统,其实在这些事物成为传统的最初,一切都是新的尝试。国家的要职也是长期以来一直是由贵族担任,后来开放给罗马的居民,接着是住在罗马之外的拉丁人,再后来是居住在义大利半岛的平民。门户开放的政策逐渐蔓延扩展。”(此处糅合了王以铸、崔妙因和盐野七生的翻译。——作者注)

虽然克劳狄乌斯在此演讲中是以斯巴达和雅典为前车之鉴的,但老实说,罗马向外人开放公民权是早在与希腊人接触之前就发生的事情。这种政策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罗马建城早期,罗马人在与周边拉丁族群的接触中,就往往采取合并、归化的方式(比如说第五任国王塔奎尼乌斯[Lucius Tarquinius Priscus, 公元前616—579]就是一个移民)。这是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发生在拉丁战争(公元前340—338)之后。罗马周边存在一个大约由三十个城邦/部族构建的拉丁同盟(有点类似于提洛同盟,罗马是其霸主),在若干年的内部拉扯之后,罗马终于击败并统合了该同盟,并构建了某种同心圆体系:对较近的城镇及其人民,罗马授予它们完全的公民权和自治地位;对较远或有敌意的城镇的人民,则授予半公民权(或称拉丁公民权),即个人无参与罗马政治的权利,但其私权得到保障;在要地,设置罗马和拉丁殖民地;在更远的地方,则设置同盟/卫星国。

第三阶段,则是在公元前91至88年的同盟战争之后,波河流域以南的意大利人都获得了罗马公民权。

第四阶段则发生在共和末期,罗马的军事统帅们开始将公民权授予意大利之外的行省居民。

公民权的对外扩展,对罗马不是没有好处的。首先自然是公民人数的增加:拉丁战争后,罗马公民人数从公元前339年的16.5万人扩大到公元前319年的25万人;同盟战争后,罗马公民的人数从公元前86或85年的46.3万人达到了公元前70或69年的90万人。公民人数的增加意味着罗马军队兵员数的增加。在第二次布匿战争期间,即使在被迦太基将军汉尼拔(Hannibal Barca,公元前247年—183)歼灭十数万之众的情况下,罗马仍然能够占据对汉尼拔的战略优势,同其充足的公民军储备大有关系。其次,公民权的扩展还意味着政治上的绥靖作用与人才、财富的流通。

罗马之所以能做到如此开放,自然有多种原因。学者们最常提到的因素,就是罗马的共和体制。在古典城邦民主制下,公民权的扩展会给城邦的治理带来不可逾越的困难,而罗马的混合体制足以充当缓冲机制,化解新人的政治冲击。比方说,罗马相当部分的领导权在元老院而不是公民大会手上,公民权的扩散并不会直接冲击原有政治势力对罗马政治的控制(间接影响还是有的)。

但是,假如同化是一件有利无弊、轻轻易易的事情,那么为什么罗马的前辈(如雅典)不去做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不,同化并不轻松。事实上,到了公元前二世纪的时候,罗马自己也一度收紧过公民权的口子,保民官盖约·格拉古(Gaius Sempronius Gracchus,公元前154-121年)即小格拉古的改革(公元前121年)之所以失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鼓吹授予意大利人公民权。

在元老那里,新人加入就意味着领导权的摊薄。这是因为罗马在授予公民权的时候,也同时放开了元老院让外邦新人加入。据日本作家盐野七生的说法,开国时的一百个元老世系,到了共和末期,就只有二十五家了。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感叹过,“我们元老中,非自治市(即罗马)出生的人何其少啊”。而且,罗马内部的政争中,新贵一方往往拉拢新人对付老贵族。执政官盖乌斯·马略(Gaius Marius,公元前157—86)时代的罗马政治就是一个典型。对平民来说,他们在土地分配、社会福利方面也面临着新人的竞争。此外,新人的涌入对整个城邦的财政、行政管理、司法活动与社会治理都会形成冲击。

这些困难的发生,只能说明罗马公民权有着真实的价值。我们这边谈“同化”,总是更偏重“车同轨、书同文”式的文化想象,认为同化就意味着“一致化”。这可能跟中国长久的编户齐民历史有关系。但在罗马人那里,同化在更多的意义上意味着“赋权”,对个人在文化和政治上倒不做要求。固然,罗马人希望新人能够熟悉罗马的语言、文化与风俗习惯,但这个并不是硬性要求。同样,罗马人同化一个地方也不意味剥夺该人群原有的政治与社会上的自治权利,一般来说,共和时代的罗马承认新人享有双重公民权(一为罗马的公民权,一为自己所在城市的公民权)。

也正因为如此,进入帝制时代(公元前一世纪晚期之后),随着罗马公民权逐渐失去了它的政治意义(又缓慢丧失了经济意义),罗马公民权就慢慢丧失了激励意义,不再具有统合异域的作用。公元212年,元首卡拉卡拉(Caracalla,188— 217)发布法令,授予全体人民罗马公民权,这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失败,原因就在于此。

公元五世纪的西欧基督教作家萨尔维安卢斯(Salvianus)一针见血地指出:“他们宁取在奴役的外表下过自由人的生活, 而不愿在自由的外表下过着俘虏的生活。 于是, 罗马人这个名称, 曾经不仅被珍视过, 并且曾以很高的代价被换取过, 但现在人们则甘心情愿地拒绝它、逃避它, 把它认为是可鄙的甚至是令人反感的东西。”

三、广泛实施的地方自治

罗马制度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广泛实施的地方自治。

法国历史学家菲利浦•阿利埃斯(Philippe Ariès,1914— 1984)和乔治•杜比(Georges Duby,1919— 1996)指出:“罗马帝国就像是一个有机体,成千上万的自治城邦就是其细胞。”英国政治和历史学家塞缪尔·芬纳(Samuel Edward Finer,1915— 1993)则说道:“罗马帝国只不过是一个负责协调和管理的上层结构。大政方针确实是由上层制定,但日常事务的具体管理却由自治市自己负责。”芬纳认为,罗马与秦汉的一大差异就在于罗马帝国的基础是自治城市,而中国是郡县。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晏绍祥先生称帝国为“与距离做斗争”的永恒事业。他指出,直到公元二世纪,罗马帝国的常设官员人数仍非常有限,中央和行省的高级官员不过 150 人左右。甚至到三世纪早期,罗马城、意大利和行省的高级官员也仅 350 人左右。数量如此少的官员,不可能将触角深入城市和乡村,对行省和地方的治理,只能仰赖于行省和地方的精英阶层。作为帝国的基本单位,罗马每个自治城市都有自己的官员、议事会和公民大会,决定有关城市的一般事务,授予公民权、财政、税收、司法、宗教崇拜、建筑工程等一系列与城市直接相关的问题。只有在城市觉得自己无力解决时,才会求之于总督。在司法问题上,“只有涉及金额超过一定限度,或者事关公民的生命时,才会上诉到总督或者皇帝那里”。

罗马对各地方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行省总督(他的主要任务是协调)、驻军与司法所进行的。因此,罗马的做法有点像后世的英国,地方治理委托给地方乡绅自治。

自中古起,英格兰就有地方乡绅自治的传统,这主要体现在不拿国家薪酬的地方乡绅执掌教区、郡的行政与司法权之上。中央政府并没有一支专职的官僚队伍来对全国进行管理,所以“政府的施政有赖于中央和地方绅士间的一种政治谅解”。按照芬纳的说法,这是因为“拥有、支配并操纵这个统一体的是同一个社会阶层的成员,即议会里的大贵族和乡下的贵族地主”。总之,司法、立法和行政三个机构,还有各个郡,全都掌握在同一个社会阶层手中。“这一事实使英国的政制有了很强的统一性。所有的争执都变成了家族内部争执。”

在英国,沟通上下的是一个非常同质化的少数精英团体,其成员可以轻松地在地方乡绅与国会议员之间转换角色,不同层级的主政者也多持有“绅士之间的谅解”,因此演一出“将相和”不算特别难。

在罗马这里,情况似乎也是一样的。罗马在对外扩张的时候,总是很注意拉拢其他地方的上中层人物,授予他们罗马公民权,支持他们同地方民主力量进行对抗。罗马作家阿留斯·艾瑞斯提(Aelius Aristides,公元117—185)指出:“你们已经把帝国的所有人民分成两个等级……他们的城堡不需要你们来驻防,每个地方的名流显贵都会为你们守卫好自己的家园。”法国历史学家库朗热(Numa Denis Fustel de Coulanges·,1830—1889)在初版于1864年的《古代城邦》一书中也说:“在所有的城邦中,贵族都对罗马拭目以待,他们期待罗马,尊认它为保护者,以为自己的命运与罗马的命运息息相关。”

有很多学者都认为,正因如此,罗马帝国并给有沿着地域、种族或宗教的界线分化,而是按照阶级来划分的。笔者承认这样的观点有道理,但并不完全赞同,原因在于,罗马在相当程度上还是认可各城市的自治权力,自治市还是呈现某种自治共同体的色彩。如果我们看古城庞培(Pompeii)的遗址,就能发现许多地方竞选的标语,这表示罗马帝国时代的地方政治并不是无足轻重的。

笔者的观察是,罗马的中央-地方观同时兼具阶级与族群色彩(至少在共和罗马时期是如此)。一方面,罗马还去古未远,城邦作为一种原则和现实还没有完全退出人们的视野。罗马在吞并其他领土的时候,既然不可能尽迁其人至罗马,就要对这上古以来的规则让步,折衷承认这些“小共同体”的合法存在。另一方面,罗马自身的政治性质也有助于其政治人物同时使用“阶级”和“族群”两种视角来看待并规划外部世界。

罗马共和国实行的自然是古典共和制,而古典共和制同时兼具贵族/寡头政治与民主政治两面(现代理论倾向于认为罗马政治中的贵族成分并没有完全压倒民主成分)。贵族/寡头为罗马人的世界观添加阶级色彩,而民主则使得罗马人用“共同体”眼光观察世界。这使得罗马帝国的政制安排自然而然要带上某种“族群政制”的色彩。

对罗马共和国/帝国这种地方治理架构,有学者视为某种城市政治联盟,又或是某种联邦体制。这个说法自然过于理想(各城市虽然享有一定地方自治权,但对中央政治是没有直接影响力的)。芬纳将罗马帝国称为“由众多自治市所组成的一个庞大的控股公司”,在笔者看来,倒是比较精当。

四、西方历史上第一个普世帝国

罗马帝国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个普世帝国,它超越了宗教、地域与种族的界限,将不同的土地与人民纳入到一个政治秩序之中,并延续了若干世纪

与秦汉中国所不一样的地方在于,罗马的世界主义不纯是通过对个人与地方特权的剥夺所造就的,正相反,它聪明地承认这些权利的存在。在这么做的时候,它把罗马变成了一种单纯的政治认同与政治象征。今天在处理族群问题上有一种主流思潮——多元主义民主,就可以直接追溯到罗马人的政治实践与历史教训上去。此外,它也确定了西方人对帝国的一般认识:那就是在一堆地方自治体之上还有一大势力统御之,但并不直接破坏这些自治体,而是分权与聚合的结合。

当然,罗马的这种宽容性,不仅仅是罗马人的自由选择,更有可能是“小邦临大邑”这样的政治现实带来的局限。这种局限未必是坏事,它鼓励了罗马人在如何处理族群关系、国家中不同多元成分之间的关系时多做思考。

这种思考的结晶之一就是所谓的“万民法”(jusgentium),这是罗马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相处之道。正如罗马法学家盖尤斯(Gaius,130—180)在其所著《法学阶梯》中所写:“一国人民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是这一国人民所特有的,它叫做市民法,是这一国家特有的法。但是自然理性为全人类所做出的规定,在全世界各国人民中间应予一律遵守的,叫做万民法,它是一切民族都适用的法。因此罗马人所适用的,一部分是他们本身特有的法,一部分是全人类共同的法律。”考虑到罗马人以守法著称,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罗马的法律相当独立”,那么以法律形式调节多元关系,就是罗马独特的“聚合”手段之一。

罗马的另一个聚合手段是军队。军队是国内秩序的维护者,也是确保罗马帝国社会流动性的最强大的力量。因为帝国各地的新兵入伍,在军队里面待上若干年,就变得非常的同质化/罗马化。同时,军队的退伍待遇优厚,使得各地的新兵能够实现社会流动,从而成为帝国的坚定支持者。此外,军队也是一种经济力量,所到之处便兴起随军的市场乃至城镇,今天的英国自治市约克(York)、德国第四大城市科隆(Cologne)历史上就是这样建立的,从而有助于帝国市场网络的兴起。

罗马正是通过这种分权与聚合的平衡,才能长久保持一个帝国的存在(如果我们把古代的几个大国秦汉、波斯与罗马做比较,我们会发现秦汉在聚合一端,波斯在分权一端,而罗马恰乎其中)。

(作者附记:本文所谈主要是公元前三世纪与公元二世纪之间的罗马,本人认为,这段时间是罗马帝国构建与成熟的时期。)

    责任编辑:李旭
    校对:徐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