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为新时代修订刑诉法

2018-04-26 19:01
来源:澎湃新闻

时隔六年,刑事诉讼法再启修法程序,这也是1979年以来刑诉法的第三次“大修”。

4月25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上会的草案共24条,包括与《监察法》完成衔接、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建立刑事速裁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死缓执行、罚金执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等内容。

基于今年3月全国人大新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依照母法之精神,实现与《监察法》的立法衔接,成为修订刑诉法的首要任务。

草案“一删一留”,既留出了监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空间,也确保了检察机关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的侦查权,赋予了“侦查”以全新定义;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理顺了办案主体,畅通了办案路径,规制了办案手段,更强化了现行法律的系统性。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更是万众期待的立法动作。三大诉讼法中,唯有刑诉法未确立缺席审判制度。外逃“贪官”只有回国归案后,才能接受审判,并对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可为它山之石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以及我国澳门地区等都规定了这一审判制度。

根据草案,在嫌疑人或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中,“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责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规定“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审理,必要时可指定管辖”,并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司法潮流,有利于将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长期以来,如何提高审判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始终是困扰司法机关的现实课题。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需借鉴西方“诉辩交易”等制度,把2014年以来多地试点经验,转化为“中国方案”。

在草案中,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并增设刑事速裁程序。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在确保司法公平与提高诉讼效率之间,找到了更好的平衡点。

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产物:进入新时代,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之前的司法改革波澜壮阔,监察制度改革雷厉风行,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订,也正是为了适应新时代,将之前的种种改革成果上升为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