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下月起实施,明确各级政府职责

2018-04-17 19:24
山东

4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联合通报了《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委刘福宏、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对《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主要原则、基本特点以及新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2018年2月24日,《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草案提交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18日以省政府第315号令公布,5月1日起将正式颁布实施。

《规定》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原则和责任划分,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及监督与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规定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原则和责任划分。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总要求,《规定》明确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规定了各级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划、统筹、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宣传、考核评价等具体职责,以及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要求,细化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相关职责。

明确了政府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为进一步增强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对公安、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机、商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发展、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细化了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车辆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以及车辆所属单位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规定了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建设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义务,以及以承包、租赁或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机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并对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作出禁止性规定。

规定了监督与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对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追究机制的要求,规定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定期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问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常管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信息公开、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等七项工作机制。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组织领导作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和履行主体责任,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意义。

下一步,省公安厅将会同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规定》实施工作,及时跟踪分析、研究解决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确保《规定》确定的各项任务措施得以落实、目标得以实现,进一步推动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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