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卖房不迁户口,公安帮你迁:精细管理就该这样

澎湃首席评论员 沈彬
2018-03-14 09:08
来源:澎湃新闻

有亮点的政策,总是会闪光的,总不会被群众所忽略,比如,这几天法律界在热传《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3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在官网上公布了有关户口管理的文件,但敏感的法律界人士发现这份低调的文件解决了之前一个房屋买卖中的老大难问题。

新《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简单地说,房子卖了,原来里面的户口不迁,怎么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不影响新房主的落户。

何以迁户口会成为房产交易的法律痛点问题?因为房产交易属于民事交易,而迁户口却属于户籍的行政管理,是两个领域的事。明明房子已经交易,但是原房主或者同一户籍里的人就是不迁户口,有的是故意刁难买家,希望再敲诈一笔钱;有的是家庭矛盾,同户籍人因为继承等问题,不同意卖房。

更糟糕的是,这种矛盾不能打官司,因为法院只管“民事交易”,而迁户口属于“行政管理”,公民根本没有诉权,所以要求卖房人迁户口的诉讼,几乎不会被受理。这样一来,很多迁户口的个案,积压成了老案,成为社会矛盾的隐患。

事实上,附着于房子之上的户口,不仅是“行政管理”,还直接与公民的上学、医保、社保等切身的民事权利相关。户口就是一种民事权利,房产交易之后户口、与户口相关的权利当然应该转移,这才符合诚实信用的民事原则,只有迁出户口才能充分实现房屋的物权价值。

于是就形成了死循环:卖房不迁户口,法院认为这是行政管理,不属民事纠纷;而公安要求迁户口必须要当事人自愿,房屋产权和户口不是一回事。两家都有道理,但卖了房不迁户口这么不合理的事,却没有人来管管。中国法治的专业化,必然带来民事纠纷、行政管理的分野,但这种“两张皮”反而给民间权利救济造成严重不便。

对于这个问题,即使是房产律师,能想到的解决方面也仅是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迁户口的高额的违约金,以此倒逼当事人履行合同。

这么一个老大难问题,因为之前处于权力的“交叉地带”,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次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举重若轻,直接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将卖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不影响新房主的落户。上海公安的这种有担当的行政管理创新,在全国也在先行之列。

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现有权力框架下、现有的治理能力之下,能不能解决?能解决的,就想方设法解决,该部门间协调的就协调,该拿出担当的就拿出担当,特别是不能打着“依法行政”“职能分工”的幌子搞本位主义,一推了事。

其实《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还有不少的解决老大难问题的亮点,既贴地气,又讲道理。

比如,之前一再闹出的“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公民被各种单位要求去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2015年,公安部宣布了“18个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但是,在现实操作层面,还是遗留下了很多问题。

这次上海警方做出了不少合情合理的操作。比如,能够用居民户口簿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派出所原则上不再开具证明,但是“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开具的”可以作为例外情形,这也是总结之前很多个案陷入死结,成为社会矛盾隐患的经验、教训。

再比如,之前公安部原则上要求派出所不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这次上海也做了人性化的操作,对于“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而难以用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证明的,公安机关可以出证明。

“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类似卖房不迁户口的问题,之前因为处于权力的交叉地带,法院不能管、公安不方便管,结果成了被遗忘的角落。这次上海公安推出《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以人为本、敢于担当,城市精细管理当如是。

    责任编辑:沈关哲
    校对: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