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关注|上海一中院:认可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2018-03-12 18:50
来源:澎湃新闻

价值25万元的新车交付时有维修记录,法院判经销商退一赔三。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3月12日,上海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该院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通报该院近三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

一中院表示,认可“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地位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对于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否成立保持严格的事实和证据审查标准。

新车有维修记录,法院判退一赔三

在上海一中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起案例:2016年8月30日,消费者邓某某至上海Y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下属的4S店订购价款为25万元的新车一辆。

同年10月2日,Y公司向邓某某交付车辆。该车辆维修记录显示:2016年9月12日,维修项目“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里程数1公里。

邓某某认为,该车辆后保险杠做过维修,整体喷漆,应主动告知消费者,但Y公司明知车辆交付前已有维修记录却故意隐瞒,构成消费欺诈。邓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Y公司退还其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车辆价款。

经销商则辩称,涉案车辆系经售前检测维修,无需告知消费者,不存在销售欺诈行为。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就本案而言,争议所涉车辆保险杠有外观瑕疵,Y公司实施“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的范围,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对“新车”的认知标准。

一中院认为,“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而Y公司对上述车辆的维修,亦不能使车辆部件和整体外观恢复至原装状态。故Y公司对此负有告知义务,应以消费者能够接受和理解的方式,特别提示检测及车辆瑕疵维修情况。

一中院表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并无法证明Y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侵犯了选择权,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车辆交付前即被维修的事实,构成消费欺诈,判处经销商返还购车款25万元并赔偿75万元。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此次上海一中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汽车、食品、美容、旅游等多个消费门类,涉及知情权、选择权、财产权和健康权等多种权利的保护;多件案件适用“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及对多个行业的规范,如严禁经营者非法行医和销售禁止准入的食品等,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引导相关行业合法、规范、诚信、有序发展。

法院:认可“职业打假人”的诉讼权利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据上海一中院刘力副院长介绍,近三年,该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二审案件共202件,其中2017年审结116件,较上一年增长91.16%。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的同时,所涉及的消费领域、门类也在扩展。经统计,消费者维权纠纷除传统的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和服务合同纠纷合计占比超26%;所涉消费品种除商品型消费如汽车、家具、食品、药品等,也有较多服务型消费如美容、旅游、法律、健身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白皮书获悉,上述202件案件中,二审维持原判的150件,改判的52件,改判占比25.74%。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的40件,占比19.80%;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的15件,占比7.43%。

白皮书还显示,该类案件呈现诉讼主体特定化如“职业打假人”。在目前法律尚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上海一中院表示认可“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地位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对于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否成立保持严格的事实和证据审查标准。

白皮书还显示,该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下存在商品标签标识、宣传不规范、惩罚性赔偿责任认定有待进一步细化、经营者相关义务范围有待进一步确定、普通消费者理性维权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刘力表示,该院已深入研判,努力探索司法保障消费维权的多项举措:

一是严格适用法律法规,区分民事责任层次。如在欺诈行为的认定上,着重考量经营者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的主观故意;在对食品安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认定上,注重违法情形对人体健康的实质性影响。

二是加强类案专题研讨,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借助专家学者等外部智力支持,对消费维权相关法律问题开展研讨交流。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等,做好司法延伸工作。

三是创新法制宣传方式,优化公平诚信营商环境。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指导消费者理性、合法维权,警示违法经营者,促进市场主体提高诚信合规意识。

四是加强横向多方联动,推动社会协同共治。发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整合多方资源,努力建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新格局。

    责任编辑:徐晓阳
    校对:余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