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小夫妻买婚房买到了凶宅,法院判决:构成欺诈撤销合同

2018-02-11 10:55
江苏

欢天喜地买了套房子准备做婚房用,谁知在装修时得知这套房子里面曾经有人上吊自杀过,小夫妻俩一怒之下将房主老夫妻俩和中间人秦燕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合同,中间人秦燕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

“这套房子我们买来是打算做婚房的!”原告张晓山是个90后,2017年5月5日,张晓山经过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小户型商品房,这套六十几平方米的房子卖家要价60万,张晓山觉得符合无锡市场行情,当即拍板决定买下,当天他就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约定5月20日前另外支付首付款20万元,余款向银行贷款。

付完首付款,缴纳了中介费、房屋契税后,6月13日,这套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了张晓山夫妻俩名下。紧接着,张晓山带领工人进入房屋,开始进行拆除作业做好装修准备。

6月底,张晓山意外从邻居口中得知,半年前曾经有一位老太太在这套房屋中自缢身亡。惊闻这件事情,张晓山当即停工,找到卖家要求撤销合同。遭拒后,张晓山一纸诉状将原房主老夫妇、中间人秦燕一并告上梁溪法院,并赶紧告诉银行停止放贷。

法庭上,张晓山很懊恼:“听说这套房子出过这种事情后,我老婆三天两头和我吵架要离婚,本来打算很快就生育小孩的计划也只能无限期推迟,我的精神压力特别大……”

被告席上:老夫妻俩与中间人怒目相向

坐在被告席上的,除了原房主周青夫妇,还有一个中间人秦燕。“房子是我向秦燕购买的,但是房子原来是登记在周青夫妇名下的,是从老夫妇直接过户到我们名下的。”张晓山表示,买房的时候秦燕说她全权代理房屋买卖,而且事后也提供了公证书,所以他没有任何怀疑。

周青夫妇则连连叫苦。据他们陈述,这套房屋原本是老母亲一个人居住的,但老母亲深受病痛折磨,一时想不开自杀身亡,他们怕触景生情难受,所以决定把这套房屋低价处理了。2017年5月3日,周青夫妇与秦燕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这套房屋以43.5万元成交。为了怕出现纷争,周青夫妇特意在合同中写明“乙方已知甲方母亲是非正常死亡”。

签完合同后秦燕却声称,这套房屋是买给表弟的,想过段时间再直接过户省税费,双方可以去公证处作委托买卖公证。周青夫妇俩答应了,为了稳妥起见,当天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上面写明“因乙方秦燕的个人原因,在原合同期限无法完成过户……甲方已把其母亲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告知乙方,乙方已知晓,今后乙方再把房屋过户给其他任何人也应告知对方,如因乙方没有及时告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此后,秦燕付清全部房款,周青夫妇把房屋交付给秦燕,唯独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这边秦燕一转身,就把房屋加价到60万卖给了张晓山夫妻俩。因为是秦燕全权卖房,周青夫妇压根儿没见过张晓山夫妻,这下被告上法庭,老夫妇很生气,“我们被你害惨了!”休庭间隙,周青夫妇一度向秦燕哭喊道。

辩论

秦燕自述,自己把老人过世的信息告诉了中介公司。她也承认,交易时自己没有把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告诉张晓山。不过秦燕认为,张晓山在买房屋时应当主动询问房屋的历史情况,张晓山没有询问,自己也没有告知义务。

秦燕辩称,“凶宅”是指房屋内部有凶杀案的房子,诉争的房屋不属于凶宅。秦燕认为,即使这套房屋符合凶宅的特征,但这些都是封建迷信,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和居住功能,不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她要求张晓山履行合同,推动银行继续放贷。

秦燕还提出,张晓山在未付清房款的情况下就擅自装修,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相应的装修损失5万元。

一审判决:构成欺诈撤销合同

梁溪法院依法组成7人制大合议庭审理此案,综合4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后,法院最终认定,本案的合同纠纷实际上是张晓山与秦燕之间的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三方均明知,老夫妇与秦燕之间已经付清房款并交付房屋,张晓山买房过程中是秦燕实际收取房款而非代替老夫妇收款,办理公证手续是为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而非实际委托出售房屋。因此,法院认定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中间人秦燕为出售一方合同主体,承担合同责任,老夫妇不承担合同责任。

法院认为,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因素,且房屋往往因此贬值,因此,“自缢身亡”信息对于张晓山购房意愿有重大影响。秦燕自认没有告知张晓山这一信息,虽然她说告知过中介公司但没有证据,且告知中介也不能认定为已完成告知张晓山的义务,故秦燕隐瞒这一重要信息的行为致使张晓山违背真实意愿买房,这已构成欺诈。

2018年1月22日,梁溪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张晓山与秦燕的买卖合同,房屋变更登记到周青老夫妻名下,变更费用由秦燕承担,张晓山交还房屋给秦燕,秦燕向张晓山退还25万购房款并赔偿中介、税费等各类损失1.7万余元。对于秦燕提出的装修损失,法院认为是因她自身过错引起,由其自行承担。

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双方已开始办理交接手续。(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一、哪些房子属于“凶宅”?

“凶宅”的定义,目前占主流地位的说法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

二、买到“凶宅”该怎么办?

如果买房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买房者享有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同时可以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在房屋买卖中,卖房者如果提供的房屋是“凶宅”,影响了买房者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就是违反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违约。购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房者的违约责任。

购房者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卖房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题为《不幸买到“凶宅”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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