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管控的通告

2022-08-16 18:49
青海

海晏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管控的通告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从严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保护全县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我县社会治安秩序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北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零时性疫情防控政策调整的通告(第三十二号)、海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提示精神,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管控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防疫政策要求。对不配合依法实施的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或向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妨害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人员聚集活动管理。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聚众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造成影响的;在公共场所聚集,组织、参与赌博或其他违法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入晏返晏人员管控。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近期有本土确诊病例及阳性感染者所在地旅居史,以及与国内已经报告本土确诊病例及阳性感染者公布行程有交集或重合的入晏返晏人员,抵晏前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村(社区)、单位或所入住宾馆酒店报备,并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于瞒报、知情不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导致疫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配合进行全员核酸检测。接到核酸检测通知时要主动配合,按要求前往指定采样点进行核酸采样,务必服从现场指挥,遵守现场秩序,落实戴口罩、排队保持间距等防控措施,检测后迅速离开。对拒不服从防疫防疫人员、公安民警现场指挥,扰乱核酸采样点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阻碍疫情防控工作。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在网络媒体故意编造、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借疫情哄抬物价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海晏县公安局

2022年8月16日

原标题:《海晏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管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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