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政文:女律师“炫富”到底是不是“虚假宣传”?

张璁/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政文”
2018-01-11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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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张“炫富”的朋友圈截图,盈科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女律师张某突然就火了。

穿戴Burberry、香奈儿,还自称“亚太第一律师事务所”、“北大毕业生”,加上一连串玛丽苏式的细节刻画,人们都在问:这个女律师到底是谁?

一夜之间,这名张姓女律师的微博、微信朋友圈截图、律所内部聊天截屏被不断爆出,甚至连她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发布的商品信息都被“人肉”了出来。

随着事件发酵愈演愈烈,终于引来了官方的介入:1月10日,广东省律协发函深圳市律协,以“在网络上发表的信息涉嫌虚假宣传”为由,要求其按照规定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如果说此前女律师的“炫富”还不过是个吸引眼球的八卦新闻,那么当律协直接介入之后,这就无疑让其升级成了一个法治事件:在自己私人的微信、微博上发的信息,怎么就成了“虚假宣传”呢?

什么叫“虚假宣传”?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是,今天的微信、微博已经从单纯的个人社交平台,发展成为了具有一定社会公共属性的舆论场。也正因为如此,这个时代才会出现像自媒体、大V、网红这样的新事物,而各行各业也都在利用社交媒体来推销自己,所以说是“宣传”并不过分。

但即使如此,如果律协要出面处理,那么里面提到的所谓“虚假宣传”,就不能只是大家日常意义上的虚荣心表现,而是必须要有相关规定来严格来支撑。

关于律师的“自我宣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简单分析就知道,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虚假宣传”有3种:①歪曲事实;②歪曲法律;③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

当前,网上对其质疑最多的就是她自称的“合伙人”的身份。根据《律师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律所合伙人要三年以上执业经验。但据公开信息显示,该律师2015年9月才获得律师证,也即正式执业才两年,并没有达到法律的规定。对此,网络上有人认为该行为属于“欺骗”,也有人辩称这是律所内部的一种“操作”,属于“灰色地带”。但无论如何,对于类似这样的行为,其中是否存在“歪曲事实”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这些都应该在最终的调查中得到澄清。

人们在社交媒体上留下的“足迹”,哪些是个人言论自由,哪些又要受执业行为规范的约束?这里判断的核心应在于是否与“律师”这个身份相关联。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要扮演多种角色,当以某种角色身份出现时,社会就会对其有相应的期待与要求,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因此,即使“炫富女律师”的言论在网络上遭受再多的嘲笑或谴责,如果跟她的律师身份、业务行为无关,那也只是个人言论自由;而一旦与身份职业相关联,就该拿相关规定细细加以考察对照。

其实,这件事更应该提醒律师界警惕某种“炫富”风气的流行。法律职业相对于普通人有较深的知识鸿沟,这种壁垒导致公众对一个律师业务能力的评价,往往来自于其外在的许多“标签”,比如人脉资源、教育出身、身份头衔、办案标的等等,甚至是衣着打扮也会被人品头论足。毕竟招揽案源是律师收入的基础,毋庸讳言的是,这也造成这个“圈子”里有些人就沾染了自抬身价、虚荣浮躁的毛病。

律师这个行业发展到今天已经比较成熟,一个年轻律师在这个大浪淘沙的行业里能待多久,日积月累的口碑才是真正的试金石。还没成名的年轻律师当然需要“自我宣传”,但在这个“靠手艺吃饭”的行当里,除了用过硬的法律业务能力和为客户提供的优质法律服务来立身,其他的“剑走偏锋”早晚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原题为《“炫富女律师”遭律协调查,“炫富”到底是不是“虚假宣传”?》)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