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徐坤新歌海报涉嫌抄袭?专家:创意雷同未必算侵权
原创 关注热点的 上海法治报
近日,歌手蔡徐坤因新歌发布,陷入了一场海报抄袭的疑云。7月22日,蔡徐坤在微博放出新歌《Hug me》正式海报。该海报是由“羊有四十七只有限公司”负责设计。然而,海报发布后不久,有网友指出海报疑似抄袭2010年上映的电影《遭遇陌生人》的海报。7月23日晚,“羊有四十七只有限公司”发表声明否认抄袭,但表示“确实有在网络平台上看过类似之作品。”()
如何界定抄袭行为?使用了疑似抄袭的海报,使用方是否构成侵权?为此,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国家版权局国际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绍玲和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赵婧律师。创意雷同未必发生侵权
陈绍玲认为,抄袭在《著作权法》上指的是侵权人利用著作权人作品的实质性内容的行为。如果在后作品中未经权利人许可,再现了在先作品内容的实质性表达,在没有证据表明在后作品的作者不可能接触到在先作品的情况下,在后作品等同于对在先作品的复制。
这次事件涉及到的两幅海报是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创造性的核心在于线条、颜色、结构。就此而言,这两幅海报并不十分相似,可以看出在颜色的组成、线条的深浅上歌曲封面海报有自己独特的安排。他更倾向于认为,后者不是前者的侵权。“可以肯定的是这两幅海报的创意是一样的,但创意一样未必发生侵权。”根据《著作权法》,思想无版权,此处的思想指的是创意。“很多时候,创意一样会涉及到学术道德、从业道德,但这是道德评价并非法律评价。”
赵婧律师表示,在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要分清楚,“抄袭”的是创意还是表达。如果只是创意雷同,则不属于侵权的范畴;但如果是表达也一致,则属于侵权。她认为海报设计师称“确实有在网络平台上看过类似之作品”,说明有了“实质性接触”,满足了对于“侵权认定”的先决要素,但是是否涉及到法律层面的侵权,还需要进一步对两幅作品进行比对和界定。
海报委托方是否构成侵权?
蔡徐坤工作室发布声明称海报由“羊有四十七只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我们与该设计公司及创作者在合同中明确提出原创及版权要求”。并表示“已启动维护程序,对责任方进行严肃追责,维护自身权益。”作为海报的委托方,蔡徐坤团队是否构成侵权?
陈绍玲表示,如果“羊有四十七只有限公司”的确侵害了前者的著作权,那么蔡徐坤团队在网络上公开利用海报的行为就侵害了著作权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赵婧律师认为,蔡徐坤团队如果是外包给设计公司来做的话,设计公司就是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虽然海报是为蔡徐坤制作的,但如果蔡徐坤本人或团队没有参与设计过程,没有提供海报素材,则不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不过从海报的发布主体来看,蔡徐坤团队免不了成为初始被追责人,法院在具体审理过程中会通过商业合同等证据来确定最终的承担主体。”“搬运”非捷径
近年来,歌曲、影视作品海报抄袭事件屡屡发生,网剧《谁是凶手》的海报、电视剧《下一站是幸福》的海报、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破25亿海报等也都曾被指涉嫌抄袭。为何抄袭屡禁不止?
陈绍玲认为,一方面,人们现在还没有太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另一方面,有很多“抄袭”只是在创意上相似,而创意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很多人误以为使用相同的创意也构成抄袭,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中思想和表达之间的界限的确很难分清。”他也进一步强调,法律不评价创意雷同,不代表使用他人创意不需要接受道德评价。
赵婧律师表示,这主要在于侵权的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目前,类似案件的判赔金额并不是很高,让很多权利人觉得花大力气去维权,得不偿失,还不如把心思花在搞创作上。包括在电影及其他文学艺术形式中都存在所谓的‘致敬’,有时候权利人也不会去追责。”
整理 | 沈媛
编辑 | 王菁
原标题:《蔡徐坤新歌海报涉嫌抄袭?专家:创意雷同未必算侵权 | 法治新闻眼》

